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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警涉毁證:當無見過你長青網文章

201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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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3月15日 06:35
2013年03月1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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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女文員前年拾獲記憶卡,事隔1年後發現該卡載有「裙底春光」,遂往灣仔警署報警,負責警長及警員卻涉拒絕受理,更稱「呢啲人(拍裙底照者)拉10次,坐10次監,出番嚟都會繼續咁做」,勸女子前往其他警署報案,其後更涉破壞記憶卡。警長及警員同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案件昨日開審。首被告張振和(44歲)及次被告張國俊(31歲),案發時分別在灣仔警署任偵緝警長及警員。時任設計公司文員的蔡彩華(24歲)昨供稱,2011年1月初,她在葵芳港鐵站內的7-11便利店購物後付錢,於收銀處櫃台發現一張記憶卡,由於她有帶備記憶卡的習慣,故以為屬於自己,便將之帶走。數天後,蔡方發現該記憶卡並不屬於自己,家裏亦沒讀卡器,故將卡擱在一旁。


同年11月13日,蔡機緣巧合下將一個讀卡器帶回家,故將該張記憶卡打開,詎料發現內載逾50段拍攝不知名女子大腿及裙底的短片。蔡亦發現卡內有兩張1名男子對着鏡子的自拍照,懷疑男子正是拍攝者,遂用手機將其照片拍下,「諗住影低佢個樣,喺街見到自己小心啲」,更將照片轉發朋友。


稱要先拘事主 才可拘偷拍者

根據灣仔警署的閉路電視片段,蔡於翌日約中午前往報案,其間一度因警署電腦沒有讀卡功能,要折返辦公室拿讀卡器借給警方。蔡供稱,她在警署逗留約半小時後,首被告上前介紹自己,示意蔡跟他走到一旁,詢問她將記憶卡帶到警署的目的,蔡回答:「我想警方有個紀錄,將來拉(拘捕)到呢個人,都知道佢做過乜(拍裙底)。」惟張回應指蔡事隔一年才報警,「情况有啲尷尬,我要拉咗你,先可以拉嗰個人,你畀我諗一諗點處理」,並吩咐蔡回去報案台。


建議事主到其他警局

蔡續說,數分鐘後,兩被告一同將她帶離報案室,首被告再詢問蔡到警署目的並稱,「你拎張卡嚟,都係想做個好市民,不如我哋當無見過你,你拎番張卡走啦」,又建議蔡到其他警局、或用電郵報案,甚至提議蔡將記憶卡銷毁。及後在蔡同意下,首被告涉即場將記憶卡掰開。次被告全程在旁附和。


辯方質疑,蔡報案時因為擔心遭控拾遺不報,才說要「返去諗吓」而未有報案,但蔡否認。蔡又透露,事發後她曾接受媒體訪問,其後便有總督察主動聯絡她就本案控罪落口供。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ESCC43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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