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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懋:行善僅龔意願無約束力長青網文章

2013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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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3月12日 06:35
2013年03月1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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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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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華懋慈善基金上月被高院裁定以「慈善信託」身分,處理已故集團主席龔如心的830億元遺產,須嚴守龔在遺囑設下的目標。基金日前提出八大上訴理由,認為原審法官裁決出錯,未有妥善考慮基金的理據,力求推翻裁決,取回處理遺產的「自主權」。


列8上訴理據 指原審出錯

高院法官潘兆初採納律政司一方理據,否定基金一方認為可以「受益人」接收龔的遺產。原審代表基金的英國御用大律師Frank Hinks及資深大律師馮柏棟撰寫上訴理由文件,列出8點理據。綜合而言,基金強調龔如心在遺囑託付的行善目的,皆屬龔的意願,對基金沒有約束力,潘官未有正確考慮基金提出的理據。此外,龔根本無意要求基金成為慈善信託,其遺囑要求亦有違慈善信託的性質。


基金指遺囑首段開宗明義指出,龔如心把所有財產撥歸基金,基金便成為受益人,可按照章程運用遺產,而遺囑第2至4段中龔提出的建議仍有法律意義。惟潘官錯誤認為,一旦裁定基金為「受益人」,上述建議等同多餘,而履行與否僅屬基金董事的個人意願,與遺囑第2至4段的用意不符。


列明須供養家人 非慈善用途

基金又指潘官裁定基金為慈善信託屬犯錯,慈善信託應有明確的行善目標,但遺囑沒訂明應以哪部分的遺產去達到該些目的,例如設立「中式諾貝爾獎」。此外,慈善基金必須把全部資金用作行善,但龔在遺囑第4段表明基金須供養丈夫王德輝的家人,及鼓勵華懋員工進修等,全皆非慈善用途,而遺囑亦沒有訂明哪些遺產用在非慈善部分。


基金在上訴文件中指出,龔深知無權要求聯合國秘書長等人成立管理機構管理遺產,遺囑的條款純粹表達個人意願。惟潘官裁決指龔知道或未能成事,故在遺囑盡可能表達心願,認為對基金具約束力,但基金認為此裁決自相矛盾。


【案件編號:CACV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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