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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長居加拿大的內地婦人,2007年斥資1720萬元購入被指為「愉景灣稀世海隅豪宅」的「尚堤」頂層複式單位,享受3年「無敵」海景後,被同一發展商屋苑「津堤」遮擋部分海景。婦人指香港興業及其代理誤導及售樓書作陳述失實,索償逾500萬元,案件昨日開審。香港興業否認誤導,指買賣協議條款沒訂明包括海景,不構成誤導;又指看見「海隅」並不代表可享受海景。
原訴指「中座」擋「高座」景觀
代表原訴人的大律師丘啟昌稱,原訴人楊丹丹於07年12月,斥資1720萬元購入尚堤第5座「翠廬」頂層20和21樓D室逾2000平方呎複式單位。楊被售樓書上「矜貴愉景灣稀世海隅豪宅」、「尚堤獨家建築特色﹕單位眺望中央公園、維港或迪士尼煙花盛景」等字眼吸引,參觀示範單位後,邢姓職員表示頂層住戶飽覽維港景致,只有前方仍未竣工的酒店項目影響視野。
此外,售樓書形容尚堤5幢臨海大宅為「high-rises」(高座),尚堤前方空地有規劃中的「mid-rise」(中座)住宅發展項目、即2010年完工的津堤。原訴稱,尚堤第5座頂樓為21樓,扣除「跳層」樓數實際只有17層,楊的部分海景被樓書形容為「中層」的津堤阻擋;被告作為愉景灣大部分物業的發展商,應確保原訴可以持續享受「無敵海景」。
代表香港興業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否認售樓書及職員誤導及作失實陳述,指買家在成交後兩年半才投訴海景被擋,她亦明知前方有興建中的「中座」津堤將阻擋部分海景;而尚堤被指為「高座」乃以5幢整體來看,因各座有不同層數,如第1及第2座分別實際有24層及21層。
興業指合約沒訂明包海景
余又表示,有「海隅(waterfront)」並不代表可享受海景;若買家以誤導及失實陳述作指控,則買賣合約中應包含單位須有海景的條款,但實際上沒有。
原訴一方續稱,若楊不購入涉案單位,仍可購入同區其他類似單位,她可獲更高樓價升幅。但被告一方指原訴物業已升值逾200萬元,沒有經濟損失,且仍可享受二白灣的海景。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1787/10】
原訴指「中座」擋「高座」景觀
代表原訴人的大律師丘啟昌稱,原訴人楊丹丹於07年12月,斥資1720萬元購入尚堤第5座「翠廬」頂層20和21樓D室逾2000平方呎複式單位。楊被售樓書上「矜貴愉景灣稀世海隅豪宅」、「尚堤獨家建築特色﹕單位眺望中央公園、維港或迪士尼煙花盛景」等字眼吸引,參觀示範單位後,邢姓職員表示頂層住戶飽覽維港景致,只有前方仍未竣工的酒店項目影響視野。
此外,售樓書形容尚堤5幢臨海大宅為「high-rises」(高座),尚堤前方空地有規劃中的「mid-rise」(中座)住宅發展項目、即2010年完工的津堤。原訴稱,尚堤第5座頂樓為21樓,扣除「跳層」樓數實際只有17層,楊的部分海景被樓書形容為「中層」的津堤阻擋;被告作為愉景灣大部分物業的發展商,應確保原訴可以持續享受「無敵海景」。
代表香港興業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否認售樓書及職員誤導及作失實陳述,指買家在成交後兩年半才投訴海景被擋,她亦明知前方有興建中的「中座」津堤將阻擋部分海景;而尚堤被指為「高座」乃以5幢整體來看,因各座有不同層數,如第1及第2座分別實際有24層及21層。
興業指合約沒訂明包海景
余又表示,有「海隅(waterfront)」並不代表可享受海景;若買家以誤導及失實陳述作指控,則買賣合約中應包含單位須有海景的條款,但實際上沒有。
原訴一方續稱,若楊不購入涉案單位,仍可購入同區其他類似單位,她可獲更高樓價升幅。但被告一方指原訴物業已升值逾200萬元,沒有經濟損失,且仍可享受二白灣的海景。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17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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