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上訴庭設限 潘兆童硬闖長青網文章

2013年03月08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3月08日 06:35
2013年03月0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陳志雲案牽引出一場上訴庭與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的攻防戰。潘兆童在原審裁決指出,陳志雲是以名人而非無綫代理人的身分兼職取酬,所以控罪元素不成立。惟上訴庭直指潘兆童犯錯,認為陳肯定是以無綫代理人身分行事,他出席無綫製作的奧海城倒數騷,亦肯定與無綫業務有關,控罪元素已成立,唯一可爭議的是陳有沒有合理辯解,故案件須發還潘兆童續審。上訴庭亦為續審設定了三大限制﹕


一)無綫向來默許志雲兼職取酬,但默許不等於「許可」,不足以免除刑責;

二)默許不等於「合法權限」,不足以構成抗辯;

三)上述兩點亦可能對「合理辯解」適用

上訴庭:默許不等於「合法權限」

按照上訴庭這3點訓示,陳有罪的結論已呼之欲出。上訴庭在判辭中還提醒潘兆童,他的無罪裁決部分建基於陳志雲若申請許可,無綫必然會批准的推斷,但其實原審時有無綫的代表曾就這一點作供,但潘兆童沒考慮這些證供,亦沒裁定這些證供對陳志雲有否「合理辯解」有何影響。上訴庭指的無綫代表正是李寶安,李作供時指陳志雲若向他申請,他一定不批准,這也是上訴庭放在潘兆童頭上的一把利劍。


然而,潘官也非省油的燈,他順着上訴庭提示,充分運用只有原審法官才享有的、對事實證據作出裁斷的權力(因上訴庭法官沒直接聽過證人作供和被盤問),乾脆裁定李寶安供辭不可信,因陳參與奧海城演出對無綫收入分毫無損,贊助商願意多付酬金換取加插志雲飯局,無綫與陳變成雙贏,有共同利益,李寶安怎能說一定不批准?

對於默許不等於「合理辯解」,潘兆童的拆招辦法是裁定﹕

一)陳沒刻意隱瞞兼職取酬,無不誠實行為;

二)無綫一向默許他兼職取酬,不要求他申請批准;

三)控罪涉及的奧海城騷由於是互利雙贏,陳若申請必獲批准。


潘兆童認為,單是默許或許不夠,但以上3點相加便足夠構成「合理辯解」,再一次放生陳。


明報記者 劉進圖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