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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樓死4人 判頭罰1萬長青網文章

201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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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3月07日 22:35
2013年03月07日 22: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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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3年前的馬頭圍塌樓4死慘劇,年近八旬的地舖維修工程承辦商朱偉榮早前被裁定違反《建築物條例》罪成,昨被罰款1萬元。朱聞判後呼冤,表示成了屋宇署的「代罪羔羊」。死者家屬則質疑判刑「太仁慈」,又指「低下階層命很賤」,但認同屋宇署須負的責任更大。


律政司未有回應會否申請加刑,但表示會研究判刑理據及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屋宇署昨未有回應是否有責任,僅指出被告並非註冊承建商,故於完成調查後會檢控他,又呼籲市民進行建築工程前應徵詢專業人士意見。


屋宇署沒回應是否有責

2010年1月29日,馬頭圍45J的55年樓齡5層高唐樓於地舖維修期間,疑因主力柱受損,突然倒塌,造成4死2傷。當年承接維修工程的被告朱偉榮(77歲),上月被裁定進行建築工程方式導致有人受傷和財產損毁,違反《建築物條例》。控罪最高可判監3年及罰款100萬元,控方早前呈交同類控罪的刑罰分別是罰款4000元至5萬元。


裁判官:考慮被告年老初犯

裁判官馬保華昨判刑時指出,被告須為鑿柱及拆地台的行為負責,但刑罰須以庭上證供所顯示被告的責任去衡量,審訊期間控方只能證明被告的行為相當可能使人受傷或造成財物損毁,未能顯示風險有多高。馬又引述證供指出,塌樓前一周有人鑿柱,塌樓前一兩天有人用槌打地台,時用大槌、時用小槌,但說不清何時用哪個槌,考慮到被告年近八旬、初犯同類控罪,決定判罰款1萬元。


繼上回斥責辯方延誤審訊,馬官昨再批評辯方傳召的專家證人幾乎「製造出利器插向被告的要害」,幸好專家報告因涉及「傳聞證供」而被法庭拒絕接納。馬官直言,若辯方證實被告令45J提早倒塌、壓死幾個人,被告可被判即時入獄。他譏諷說﹕「被告應該感謝老天爺,代表自己的律師失敗了。」辯方律師連番被責,但被告說﹕「佢已經盡晒力……個官上庭3日就叫我換律師,佢(裁判官)根本唔鍾意佢。我覺得佢無問題。」


領綜援 官限分8期繳罰款

辯方昨求情時透露,被告塌樓意外後便失業,耗盡積蓄的他自2010年3月開始與太太靠綜援過活,每月僅得6000元綜援金,故他申請以每月1500元分期繳付罰款。裁判官下令罰款分8個月,需於10月31日前清繳,但被告聞判後直言有困難。


【案件編號﹕KCS1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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