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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遠衫擲胡總車隊受審長青網文章

2013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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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3月06日 21:35
2013年03月06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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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社民連副主席吳文遠去年向護送國家主席胡錦濤的車隊,拋下印有李旺陽頭像的T恤,被控公眾妨擾罪昨受審。當日在現場的警員被盤問時承認,車隊並無因被告的行為而延誤,加上現場已封路,沒有公眾人士,辯方認為指控根本不成立。


被告吳文遠(35歲),原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控方昨要求加控「行人所犯罪行」作交替控罪,即「任何人或駕駛人士在道路上疏忽地危害本人或他人安全」,但裁判官指已超出6個月的檢控期限,拒絕申請。


過檢控期 官拒加控罪

去年6月29日案發當日中午,警方護送組車隊護送訪港的國家主席胡錦濤,由機場途經北大嶼山公路到灣仔君悅酒店,途經架空北大嶼山公路的東涌東交匯處時有人大叫「車隊就到」。


警員認無延誤無干擾

身在交匯處的被告脫下身上的T恤後往下拋,結果T恤跌落車隊所在的公路。當日主車隊前方有5架警方電單車排成「箭頭狀」護送胡主席,位處箭頭右邊第二排的高級警員鄺國輝稱,駛至交匯處前,看見有人從隔音屏後方拋下一塊布(即T恤),他要扭軚及側頭閃避,最終該布在他耳邊飄過。


不過鄺承認車隊並無因此延誤,並無造成實質干擾,亦無公眾車輛及人士受影響。綜合5名警員證供,車隊經過事發路段前已封路,車隊經過後亦有警車殿後,公眾車輛尾隨其後,在警車引領下逐步駛入解封路面。


控方:倘擋視線或連環撞車

辯方指出,公眾妨擾罪受影響對象必須是公眾,案發時現場根本無公眾人士,質疑律政司事發近半年後檢控被告,已有充足時間考慮下,仍以公眾妨擾罪起訴被告,實在「匪夷所思」。


辯方認為,控方指控根本不成立,被告毋須就此答辯。控方回應指出,若T恤掩蓋駕車警員視線,以時速70公里前行的車隊可能會連環相撞,機場通往市區的主要幹道將被阻塞。案件押後至3月26日續審。


【案件編號﹕ TWCC33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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