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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居港多年的菲籍傭工與司機,爭取「名正言順」定居本港,何以燒到「雙非」頭上?一切得由1999年釋法說起。
1999年政府就「吳嘉玲案」的裁決,首次提請人大常委釋法。人大該次釋法提及96年特區籌委會的意見,指父母任何一方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子女方享居港權,已反映《基本法》立法原意。但至2001年,終院裁定「雙非」童莊豐源獲居港權時,表明釋法提及的意見,並非釋法決定一部分,法院毋須跟從。
律政司現要求釋法的《基本法》158(3)條,指人大釋法後,香港法院引用條款時應以「人大的解釋為準」。終院若「開綠燈」,人大將就99年釋法結果「翻案」,籌委會意見或成為釋法決定一部分。政府便可一石二鳥,拒批居港權予外傭及雙非兒童。
1999年政府就「吳嘉玲案」的裁決,首次提請人大常委釋法。人大該次釋法提及96年特區籌委會的意見,指父母任何一方必須為香港永久居民,子女方享居港權,已反映《基本法》立法原意。但至2001年,終院裁定「雙非」童莊豐源獲居港權時,表明釋法提及的意見,並非釋法決定一部分,法院毋須跟從。
律政司現要求釋法的《基本法》158(3)條,指人大釋法後,香港法院引用條款時應以「人大的解釋為準」。終院若「開綠燈」,人大將就99年釋法結果「翻案」,籌委會意見或成為釋法決定一部分。政府便可一石二鳥,拒批居港權予外傭及雙非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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