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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擁絕對權力 買家「肉隨砧板」長青網文章

2013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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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2月25日 06:35
2013年02月2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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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拆售雍澄軒的長實與買家簽訂的買賣合約中,雙方有何權責,關鍵在長實制定的《酒店營運合同》(Hotel Operation Agreement,政府稱為《管理協議》)。本報取得該合同的摘要,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及執業律師黃國桐審閱後指出,合同至少有三大不合理地方,酒店營運人擁有絕對權力,對買家不利。


條文列明:酒店不負任何責任

根據合同條文,賣方要求業主授權酒店營運人申請、續領酒店營運牌照,但又不負上任何責任;酒店營運人亦有絕對的酌情權,決定酒店房間供客人使用的優先次序。張達明分析,「即使營運人一直不將客人分配給業主的房間,不給生意你,你也沒有權干涉。」


合同亦列明營運者每年可收取不多於酒店營運支出10%作為「酒店營運人酬金」,又保障現營運人有15年管理權。黃國桐批評,經理人酬金的計法與開支掛鈎,10%亦比起不少住宅大廈少於10%為高,認為這條款亦不合理,而15年內不能更換管理人也過於有利現管理人。二人均認為,整份合同幾乎完全要業主放棄各項權利,張達明說﹕「合同完全保障酒店營運者,而買家就是肉隨砧板上。」


律師聲明促業主不追討 被指不專業

另外,昨日報案的買家曾聘請長實建議的譚潘葉律師行辦理交易,而律師行要求簽署一份聲明,說明「不排除有違契情况,引致有收回上述物業之可能」,「政府有權充公物業」,並要求業主「不會向律師行追討,並向律師行無條件地作出彌償」。


張達明指在不明白酒店拆售的複雜權責下,律師將所有責任推給買家是無可厚非,亦無違專業守則,但合理性成疑。黃國桐更批評此舉「不盡專業責任」,「客人搵得你做,你就應盡責,但要客人簽這份聲明,是要買家放棄所有權利,這究竟是保障長實還是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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