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警佩「隨身拍」 可先錄後通知長青網文章

2013年02月23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2月23日 20:35
2013年02月23日 20: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警方新引入的隨身攝錄機,將於下月11日起實地測試,共50部攝錄機會分派到港島總區機動部隊、新界北及西九龍總區衝鋒隊,拍攝對抗場面或破壞社會安寧事件。對於遊行示威的混亂場面,警方不排除會「先拍攝、後通知」被攝者,若疑人有意阻擋鏡頭可構成「阻差辦公」,片段在31日後會被銷毁,但涉及調查、舉證或有延後舉報的可能,仍會被繼續保存。


私隱署﹕程序不違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出,初步資料顯示錄影程序不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收集資料為防止或偵測罪行,亦不一定在拍攝前告知當事人。不過,民陣及立法會議員擔心,警方的指引無法保障市民利益,錄像可能成為「政府審查資料庫」,阻嚇示威人士(見另稿)。


刻意擋鏡頭有罪

警方早前由英國引入的隨身攝錄機,屬Revealmedia的「RS3-SX」產品,可予警員隨身佩戴胸前,設有外向式畫面及閃燈以示啟動,英國及澳洲等地警隊已採用。警方支援科高級警司謝守剛表示,新裝置的試用期為6個月,要求使用的警員須穿上制服,將攝錄機顯示屏向外方式掛在身上。


新裝置將用於對抗場面、發生了或可能發生的破壞社會安寧事件,包括示威衝突、黑社會打鬥或言語恐嚇等情况。謝守剛指出,警員一般要預先告知當事人「現在開始錄影」,關機時也要講明「錄影完畢」,但如遊行、示威中的混亂場面,可能要採取拍攝行動,之後盡快及盡可能通知當事人,強調錄像是協助蒐證調查,非情報收集,須在合理懷疑下依法攝錄。


被攝者可要求查閱資料

對於市民可否拒絕拍攝,他無正面回應,但若有人刻意阻擋鏡頭,經勸喻後不果可構成「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他續說,錄像一般會於31日後被銷毁,若涉及調查、舉證及投訴則會交由案件主管視為證物處理,直至案件完結;不過,若警區的高級警司(行動)認為錄像有其他合法用途,或涉及延後舉報或投訴,可繼續保存檔案及每月檢討是否銷毁,意味片段可被長期保存。謝稱,被攝者亦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警方要求查閱有關資料。


警方在下周起訓練有關警員,每部攝錄機內的SD卡(記憶卡)會有特定編碼及電子記認,以防被人在其他儀器使用,又會連同攝錄機儲藏於警隊槍房,避免遺失。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