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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期,地政總署對兩個位於工業大廈的「迷你倉」,以違反地契規定為由,把兩個工廈單位「釘契」;此事若反映政府全面執行地契規定,則現在大多數在工廈單位營運的迷你倉,能否繼續營運就成為疑問。市民對迷你倉的需求日增,亦成為一個經營行業,政府以執行地契思維處理迷你倉,是否恰當值得商榷。政府應從政策層面研究迷你倉相關事宜,立法規管才是正確選擇。
迷你倉約10多年前開始在本港出現,大多設在工廈,主要是租金成本較低,一般人創業也較易負擔。迷你倉在港很快就獲得市民認同,因為可以租用迷你倉存放衣服雜物,釋放居住空間。由於有市場、有需求,不少人加入營運,迷你倉如雨後春筍,愈開愈多;據一項非正式統計,目前本港約有500間迷你倉,約為10萬名顧客提供服務。可見這個行業發展得很快,而本港難以拓闊居住面積,展望前景,迷你倉應該還有發展空間。
工廈營運迷你倉
地署指違例「釘契」
去年10月,地政總署向葵涌成美工業大廈兩個單位發警告信,指單位用作迷你倉,違反地契規定,要求業主糾正;業主在限期過後未有行動,兩個單位被地政總署「釘契」。據知,過去3年,地政總署曾就葵涌區內營運的迷你倉,合共向4個單位業主發出警告信(包括成美工廈兩宗個案),並已「釘契」。據本報記者抽查發現,設在工廈的迷你倉最少有300間,若在工廈經營迷你倉都違例,從成本效益而言,無異於宣告這個行業「死亡」。
地政總署的法理依據,是工廈單位地契訂明只准作「工業或貨倉」、「工業」用途。過去曾有案例,有銀行租用工業大廈做區域數據中心,而工廈地契規定「工業或貨倉」用途,地政總署便要求銀行糾正,銀行入稟法庭;經過審理,法官裁定銀行敗訴,指出工廈是否符合工業用途須考慮有沒有生產過程及製造出物品,並認為銀行的數據中心不涉及生產和製造,因此不符合工業用途。至於數據中心的運作,法官亦認為不符合一般貨倉的日常運作。
迷你倉的營運主要是接收顧客交來的儲存物品,負責看管,並無生產過程,也沒有製造出一些物品;另外,迷你倉作為貨倉的功能,不具備貨倉儲存貨品的一般後果,例如作售賣、派遞或其他商業用途等。因此,以該銀行的判例,地政總署取締在工廈的迷你倉,法例理據強固,若業界要司法覆核挑戰地政總署的決定,看來絕不容易。
不過,迷你倉並非是突然出現的新生事物,其存在營運已經超過10年;過去地政總署不執法,到成行成市之後,才翻舊帳指違反地契規定,是否有疏忽,值得探究。例如2010年,規劃署把迷你倉歸類為「非污染工業用途」,屬經常准許用途,曾經認同工廈可經營迷你倉,經營者毋須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規劃署的歸類與地政總署執行地契規定有矛盾,揭示這兩個部門就工廈能否營運迷你倉,處理不同。
迷你倉無安全隱患
符合活化工廈政策
地政總署亦是城規會成員之一,其管轄範疇規定「工業或貨倉」用途的工廈,不能營運迷你倉,則地政總署官員應該對規劃署的歸類,即時提出意見,據所知情况,地政總署並無異議。據知,現在有經營者根據城規會的資料,認為迷你倉被定義為「非污染工業用途」,符合地契所指的工業用途,並不牴觸地契。此事,最終若發展至業界與政府對簿公堂,就看法庭如何判決,可是政府沒有政策對應迷你倉,部門之間各自為政,業界陷入前景不明朗,卻是客觀事實。
政府若一刀切,以地契規定取締迷你倉,或許經得起司法覆核的考驗,不過這是否應該就此封殺迷你倉,政府有必要深入研究。首先,迷你倉有市場需求,可視為便民舉措;其次,迷你倉設在工廈,多是儲存家具和雜物,不會儲存易燃等工業原材料,當局經評估認為迷你倉不會對工廈有構成安全風險,所以規劃署才把迷你倉歸類為「非污染工業用途」;另外,政府若全面取締迷你倉,不單極可能消滅了這個行業,對以10萬計市民亦帶來不便。
政府近年積極「活化」工廈,盡量利用工廈空間,以免浪費資源,迷你倉設在工廈,與政府的政策目標契合;政府若認為迷你倉經營者因為工廈租金低廉而得益,則可以仿效規管寫字樓在工廈營運的做法,收取標準化豁免費用,讓公帑也有收益。總之,迷你倉並非十惡不赦的壞事,目前已知情况,只看到它對社會起着積極正面作用,政府制訂整套政策,立法規管,容許迷你倉在工業大廈營運,與梁振英政府民生無小事的施政理念契合。因此,立法規管而非取締迷你倉,是政府應該思考和研究的方向。
歡迎回應 editorial@mingpao.com
迷你倉約10多年前開始在本港出現,大多設在工廈,主要是租金成本較低,一般人創業也較易負擔。迷你倉在港很快就獲得市民認同,因為可以租用迷你倉存放衣服雜物,釋放居住空間。由於有市場、有需求,不少人加入營運,迷你倉如雨後春筍,愈開愈多;據一項非正式統計,目前本港約有500間迷你倉,約為10萬名顧客提供服務。可見這個行業發展得很快,而本港難以拓闊居住面積,展望前景,迷你倉應該還有發展空間。
工廈營運迷你倉
地署指違例「釘契」
去年10月,地政總署向葵涌成美工業大廈兩個單位發警告信,指單位用作迷你倉,違反地契規定,要求業主糾正;業主在限期過後未有行動,兩個單位被地政總署「釘契」。據知,過去3年,地政總署曾就葵涌區內營運的迷你倉,合共向4個單位業主發出警告信(包括成美工廈兩宗個案),並已「釘契」。據本報記者抽查發現,設在工廈的迷你倉最少有300間,若在工廈經營迷你倉都違例,從成本效益而言,無異於宣告這個行業「死亡」。
地政總署的法理依據,是工廈單位地契訂明只准作「工業或貨倉」、「工業」用途。過去曾有案例,有銀行租用工業大廈做區域數據中心,而工廈地契規定「工業或貨倉」用途,地政總署便要求銀行糾正,銀行入稟法庭;經過審理,法官裁定銀行敗訴,指出工廈是否符合工業用途須考慮有沒有生產過程及製造出物品,並認為銀行的數據中心不涉及生產和製造,因此不符合工業用途。至於數據中心的運作,法官亦認為不符合一般貨倉的日常運作。
迷你倉的營運主要是接收顧客交來的儲存物品,負責看管,並無生產過程,也沒有製造出一些物品;另外,迷你倉作為貨倉的功能,不具備貨倉儲存貨品的一般後果,例如作售賣、派遞或其他商業用途等。因此,以該銀行的判例,地政總署取締在工廈的迷你倉,法例理據強固,若業界要司法覆核挑戰地政總署的決定,看來絕不容易。
不過,迷你倉並非是突然出現的新生事物,其存在營運已經超過10年;過去地政總署不執法,到成行成市之後,才翻舊帳指違反地契規定,是否有疏忽,值得探究。例如2010年,規劃署把迷你倉歸類為「非污染工業用途」,屬經常准許用途,曾經認同工廈可經營迷你倉,經營者毋須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規劃署的歸類與地政總署執行地契規定有矛盾,揭示這兩個部門就工廈能否營運迷你倉,處理不同。
迷你倉無安全隱患
符合活化工廈政策
地政總署亦是城規會成員之一,其管轄範疇規定「工業或貨倉」用途的工廈,不能營運迷你倉,則地政總署官員應該對規劃署的歸類,即時提出意見,據所知情况,地政總署並無異議。據知,現在有經營者根據城規會的資料,認為迷你倉被定義為「非污染工業用途」,符合地契所指的工業用途,並不牴觸地契。此事,最終若發展至業界與政府對簿公堂,就看法庭如何判決,可是政府沒有政策對應迷你倉,部門之間各自為政,業界陷入前景不明朗,卻是客觀事實。
政府若一刀切,以地契規定取締迷你倉,或許經得起司法覆核的考驗,不過這是否應該就此封殺迷你倉,政府有必要深入研究。首先,迷你倉有市場需求,可視為便民舉措;其次,迷你倉設在工廈,多是儲存家具和雜物,不會儲存易燃等工業原材料,當局經評估認為迷你倉不會對工廈有構成安全風險,所以規劃署才把迷你倉歸類為「非污染工業用途」;另外,政府若全面取締迷你倉,不單極可能消滅了這個行業,對以10萬計市民亦帶來不便。
政府近年積極「活化」工廈,盡量利用工廈空間,以免浪費資源,迷你倉設在工廈,與政府的政策目標契合;政府若認為迷你倉經營者因為工廈租金低廉而得益,則可以仿效規管寫字樓在工廈營運的做法,收取標準化豁免費用,讓公帑也有收益。總之,迷你倉並非十惡不赦的壞事,目前已知情况,只看到它對社會起着積極正面作用,政府制訂整套政策,立法規管,容許迷你倉在工業大廈營運,與梁振英政府民生無小事的施政理念契合。因此,立法規管而非取締迷你倉,是政府應該思考和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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