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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紀宏﹕特首應放棄追究權利長青網文章

201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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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2月08日 06:35
2013年02月0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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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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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任何人被誹謗或者嫌疑被誹謗,為了個人聲譽以及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都可以發律師信要求報章以及作者收回報道並致歉。然而,高官應該喪失這項權利,特首更應該帶頭放棄這項權利。


特首梁振英給《信報》發律師信,要求該報撤回一篇評論,該評論指梁振英依靠黑道才能當選。該評論所根據的是否事實,應該澄清,責任在特首梁振英本人以及該報和作者,以正視聽;至於該評論理據是否充分,可由讀者自行判斷。


特首有權利和義務澄清事實,因為作為香港的行政長官,應該向市民交代,但不應該以律師信的方式表達,因為作為特首,他擁有很大的權力,對媒體也有很大的影響力,可以召開記者會,可以通過政府機關發新聞稿,而且一般都會受到媒體的重視,需要澄清什麼,都享有足夠的空間。雖然說梁振英是以私人身分發信,但作為特首,在牽涉公共事務方面,一切都應該在陽光下進行,雖然聲明以個人身分行事,還是會被認作特首身分。


政治評論表示這會壓制新聞自由,或者會製造寒蟬效應,令其他人不敢輕易批評特首,這或許是言過其實,因為香港各方面的評論員好像從來都沒有怕過,九七以後言論自由是有所提高而不是降低。事態發展如何還不清楚,如果《信報》以及該評論作者真的不能就指控內容提出證據,梁振英真的要控告該報及作者嗎?發律師信不至於會影響新聞自由,但如果控告成立,除了證明誹謗罪外,客觀上還會造成評論受到追究的印象,那香港的聲譽也會同樣受到損害, 所以,特首即使很有信心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也應該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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