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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國旗可囚3年長青網文章

201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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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2月08日 06:35
2013年02月0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毁損、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即屬違法,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至於非法展示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如用作商標或廣告,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若在私人喪事或慶弔活動、日常生活陳設或佈置展示,定罪後最高罰款2000元。


值得留意的是,條例亦訂明不能展示有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區旗,不過沒有列出罰則。此外,複製的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若其相似程度足以令人相信它是真品,亦受上述法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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