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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病者准出院 醫生涉低估病情長青網文章

201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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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1月09日 06:35
2013年01月0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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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兩個月內最少發生3宗精神病人襲擊他人,釀成兩死兩傷,今次的女死者4個月內兩度自殺,並正協議離婚,精神科專科醫生和社福界立法會議員均認為,女死者屬於「高危病人」,很有可能會再度自殺甚至傷害他人,院方其實有權拒絕讓女病人出院,但東區醫院醫生仍讓她出院,事件或涉及醫生低估病情。據悉,女死者的主診醫生與上月漁灣邨閹殺案女疑兇的主診醫生是同一人。


東院:早說明風險 丈夫堅持

東區醫院發言人解釋,女死者確曾是該院病人,但其病情曾穩定,其丈夫本月要求讓她出院時,醫生已解釋出院風險,並建議病人繼續留院觀察,但丈夫堅持讓妻子離院,醫生其後安排病人覆診,並轉介個案予醫務社工及精神科社區外展支援服務。


學者:個案存四大高風險因素

中大精神科學系教授李誠稱,若由他診治不會讓女死者出院,因這個案有四大高風險因素,包括入院醫治的抑鬱症一般是重症,不能輕易出院;死者曾在一年內自殺不止一次,自殺風險極高;女事主沒良好家庭或社會支持,或家庭成員反可能刺激她加重其病情;有小孩同住,發病時或傷害孩子,孩子卻無能力保護自己。


李誠解釋,家屬若要求病人出院,醫生會先解釋風險,一般家屬會明白及放棄出院念頭,若家屬堅持,只要兩名醫生認為病人沒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危險;也可以簽紙向法官申請強制治療,病人便不能出院。李誠續稱,即使病人出院,社工也應考慮申請暫時託管照顧小孩,避免病人及小孩獨處造成危險。


社福界立法會議員張國柱稱,只要精神科醫生判斷病人可能有傷害他人或自己的傾向,便應強制入院治療,惟醫生未必能全面了解病人日常表現,建議社工可增加與醫生溝通。


漁灣邨兇案同一醫生

去年11月23日,30歲精神病漢在天水圍寓所附近斬傷兩名鄰居,事發前10日,他曾到屯門醫院精神科覆診,醫生稱他當時病情穩定,事後食衛局長高永文要求醫管局提交報告,查出病情短時間內劇變原因;上月26日40歲女子疑因感情及金錢問題,在漁灣邨寓所以鉸剪插男友下體,並涉以鐵槌殺其男友,據悉她案發前曾看精神科醫生,該醫生正是昨日謀殺案中女死者的主診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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