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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就逆權管有諮詢公眾長青網文章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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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2月10日 12:00
2012年12月10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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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就改革逆權管有的法律提出多項初步建議,包括已註冊業權土地的擅自佔地者,只可在連續逆權管有該土地10年後才有權申請註冊。

 

   委員會主席陳景生今天(12月10日)在記者會上說,《土地業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85章)雖已於2004年制定,卻仍未實施。現行的契據註冊制度並不保證業權。現時即使某人已註冊為物業的擁有人,其業權仍可能會有不明確或不妥善之處。因此,土地業權是相對的,而業權誰屬最終要視乎土地由誰管有而定。

 

   他說,諮詢文件的主要建議包括當香港設有註冊業權制度時,單憑逆權管有不應足以令註冊產業的業權終絕。註冊擁有人的權利應受到保障。譬如,如註冊擁有人因為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而不能作出所需的決定,或因為精神上的無行為能力或身體上的殘障而不能傳達上述決定,則擅自佔地者的申請不會獲准。

 

   陳景生說,在建議的機制之下,已註冊業權土地的擅自佔地者,只可在連續逆權管有該土地10年後才有權申請註冊。註冊擁有人會獲通知擅自佔地者已提出申請,並可對申請提出反對。如註冊擁有人未有在規定時間之內提出反對,逆權管有人便可獲註冊。

 

   他說,逆權管有的主要條文,見於《時效條例》(第347章)。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但政府土地例外;政府土地的時效期為60年。當業主已被剝奪對土地的管有權而逆權管有人又已取得對土地的管有,時效期便開始計算。

 

   市民可在2013年3月15日或之前,將意見郵遞至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大廈20樓、傳真(2865 2902)或電郵送達法律改革委員會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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