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最近一份由英國國會成立的獨立機構「稅制公正網絡」,在有關環球財富避稅的研究報告中指出,截至2010年全球避稅金額達21萬億至32萬億美元,質疑不少富豪把大部分的「隱形資產」經海外銀行以跨國投資方式轉移至各個「避稅天堂」,當中包括香港。對於香港被該機構視為「避稅天堂」,筆者着實不敢苟同。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或OECD)的標準,「避稅天堂」泛指一些零稅率或低稅率的國家,沒有有效的稅務資料互換準則,其稅制欠缺透明度及實質。然而根據以上的闡釋,香港根本不符合這些「避稅天堂」的定義。
不符「避稅天堂」的定義
根據香港的《稅務條例》,利得稅是以「地域來源」的原則來徵稅,即稅務局只會對源自香港的經營利潤徵稅,因此稅務局看似沒有法律依據對那些非來源自香港的利潤而產生的「隱形資產」徵稅。但是《稅務條例》中已包括針對避稅行為的反避稅條例(第61A條),此條例內容指助理稅務局長可就「唯一或主要目的旨在使有關人士單獨或連同其他人士能獲得稅項利益的交易」,而評定有關人士的繳稅法律責任。
相對於那些被確認為「避稅天堂」的國家,香港的稅制已頗為完善。稅務局一向積極打擊避稅行為,而近年該局的「稅務實地審查及調查科」(審查科)的調查對象及目標,亦由以往的本港及中港企業的漏報短報,伸延至大型跨國企業與非香港稅務居民關聯公司的交易,其次是一些從事貿易活動的「澳門離岸」公司。即使那些賺取「離岸收入」的企業,雖然過往已被稅務局以一般形式查問及後獲得稅務局書面確認,但近年亦被納入審查科的複查對象。
據稅務局最近發表的年報,審查科於2011/12年度完成的調查個案約1800宗,與去年數目相若,但其追回的稅收(包括罰款)卻由去年的38億增加至60億港元,當中首10宗的稅收已達32億。
非常吸引的投資地點
為了打擊一些複雜的避稅行為,稅務局除了擴大調查範圍外,同時加深每宗個案的調查程度。稅務局不止嚴謹遵循稅務條例的執行,並大大提高用以佐證的相關交易文件的要求,加上懲罰性的罰則(最高罰漏報稅款的3倍及監禁3年),對企圖避稅的納稅人已收相當的阻嚇作用。由於漏稅的後果嚴重,納稅人若收到類似的調查通知,應小心處理並盡快諮詢專業意見。
為了提高香港稅務體制於國際社會的認受性和透明度,稅務局現時已與25個國家簽訂全面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協定)(現尚與另外多個國家和地區洽商中),其中容許香港在資料交換安排上採用「經合組織」的資料交換準則,可見香港稅制的透明度能與國際標準接軌。另外,稅務局今年3月發出了有關「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的釋義與指引,並特別調配資源集中統籌整個預約定價安排,透過與其他國家稅務機關的合作,以進一步杜絕企業利用香港的自由貿易及外匯的優勢和獨有的「地域來源」的徵稅原則,而透過「轉讓定價」的手段避稅。
縱觀以上的措施及安排,足見稅務局對避稅的打擊可謂不遺餘力,並已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盡力執法,因此香港絕不可能是「避稅天堂」。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因為香港以「地域來源」的原則來徵稅及免徵資產增值稅,再加上低稅率(有限公司為16.5%)等多項有利條件,對外國投資者而言,香港仍然是一個非常吸引的投資地點。
作者羅盛慕嫻是德勤中國稅務合伙人,
陳婉儀是稅務高級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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