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自殺未尋回 家人難索賠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26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26日 06:35
2012年07月2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對於有欠賭債者申請破產後仍不堪壓力自殺,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破產確有後遺症,欠債者勿誤信4年破產期屆滿後「又是一條好漢」。他解釋,在4年破產期內,當事人依法不得過奢侈生活,如不准坐的士;即使破產期屆滿,事主仍要面對無法申請按揭買樓、難以申請信用卡、難獲金融機構及政府聘用等後遺症,影響可能一直延續。


陸偉雄建議欠債者應盡可能作債務重組,而非破產了事。有法律界人士補充,若欠債者跳海或跳橋自殺,會比尋常的自殺方法更令家人困擾,一旦警方無法尋回死者屍首,只能視自殺者為失蹤,要等7年才可視之死亡,故在7年內家人難替死者辦後事。即使自殺者曾買人壽保險,家人7年內也不能取得賠償。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