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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辭:訟費令須考慮被告能力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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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19日 06:35
2012年07月1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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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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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觀塘法院暫委裁判官許淑儀昨日要無罪的六旬患病老婦負擔6000元訟費,剛巧高等法院昨日亦就另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頒下判辭,強調裁判官在頒發命令要求被告負擔訟費時,必須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


超速司機月入2萬 原判訟費28萬

該案的上訴人Alexandre Cerveira因超速駕駛被罰款700元,他在審訊時質疑警方雷達偵速器的準確性,要控方傳召多名專家證人,在審訊前又不斷要求控方提供與偵速器有關的技術資料,自己卻無作供又無傳召任何證人,於今年1月被裁定罪成罰款,裁判官指他態度不負責任,要求被告負責控方訟費,估計超過28.4萬元。


被告不服上訴,高院法官邵德煒昨指出,不能指控被告行為不負責任,強調他有權挑戰雷達偵速器的準確性,不應因而懲處。法官引述案例,指頒令被告支付控方訟費,須考慮其經濟能力,而被告在裁判處透露其月入約2萬元,邵最後改判被告要支付1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HCMA1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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