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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發展商中譽有限公司2001年計劃將大坑宏豐臺改建成39層大廈,遭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否決,發展商提司法覆核,終院發還重審,審裁處終批准圖則。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不服審裁處決定,再提覆核,案件昨日審理。
涉案地皮大坑宏豐臺11及12號,由中譽有限公司持有。案件源於當年中譽入則,要求將宏豐臺改建為39層樓高住宅大廈遭拒。中譽上訴不果後提出覆核,連接敗訴後在終院扭轉乾坤,2009年終院裁定樓宇圖則設計與增加大坑道交通流量無直接關係,將案件發還重審,審裁處去年終批准重建圖則。
審裁處:只考慮條例列出因素
建築事務監督不服,提出覆核,指審裁處不應拒絕考慮高廈會否造成交通安全問題,審裁處有權根據《建築物條例》,考慮高廈與該區樓宇高度是否一致、鄰近街道能否負荷等因素,決定是否批准圖則。審裁處回應稱,處方是否批准圖則,只應考慮條例清楚列出的因素,條例無訂明須考慮交通流量,認為處方決定無錯。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60/11】
涉案地皮大坑宏豐臺11及12號,由中譽有限公司持有。案件源於當年中譽入則,要求將宏豐臺改建為39層樓高住宅大廈遭拒。中譽上訴不果後提出覆核,連接敗訴後在終院扭轉乾坤,2009年終院裁定樓宇圖則設計與增加大坑道交通流量無直接關係,將案件發還重審,審裁處去年終批准重建圖則。
審裁處:只考慮條例列出因素
建築事務監督不服,提出覆核,指審裁處不應拒絕考慮高廈會否造成交通安全問題,審裁處有權根據《建築物條例》,考慮高廈與該區樓宇高度是否一致、鄰近街道能否負荷等因素,決定是否批准圖則。審裁處回應稱,處方是否批准圖則,只應考慮條例清楚列出的因素,條例無訂明須考慮交通流量,認為處方決定無錯。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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