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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阻街頭跳舞 同志覆核駁回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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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17日 06:35
2012年07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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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5月男同志團體在銅鑼灣街頭跳舞表達反歧視信息,警方指控示威者未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領牌,阻止其繼續跳舞。男同志不滿示威自由被侵犯,提出司法覆核,昨遭高院駁回。法官指出,為保障公眾安全,示威者以跳舞形式表達訴求須先申領娛樂牌,並無不妥。


官﹕跳舞須申娛樂牌無不妥

20歲男同志T指出,跳舞是要表達反歧視訴求,非娛樂活動,亦指公眾集會已受《公安條例》規管,指控雙重監管損害《基本法》賦予的示威及言論自由。法官林文瀚昨頒下判辭,指出為避免1993年蘭桂坊人踩人等慘劇重演,表演者須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在活動舉辦前42天申請牌照,容許政府各部門對人群管制、臨時建築物的結構安全、防火措施等各方面作規管,以確保公眾安全,與《公安條例》有互補作用。


林官說,條例保障公眾安全及維持秩序,確保表演者、觀眾、途人遠離危險,不認同條例嚴重損害示威及言論自由。


【案件編號︰HCAL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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