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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深水埗長沙灣道48號一幢6層高唐樓,發生報稱「盜竊案」。52歲馮姓前業主,前日報警稱他放於大廈天台多時的一批物品不翼而飛,聲稱當中包括郵票、山水畫、書籍及花瓶等,價值約50萬元。不過警方初步調查後,懷疑有人涉佔用天台公眾地方擺放私人物品,不排除物品是被大廈立案法團移走。
警方指正聯絡法團有關人士了解事件,案件暫列盜竊案處理。有法律界人士則提醒,即使有人強行佔用大廈地方擺放私人財物,法團也不能輕言丟棄物品,否則易惹官非。
疑佔用公眾地方被法團移走
該大廈住戶向本報透露,馮某原為上址5樓前座單位的業主,妻子為當時業主立案法團主席,5、6年前夫婦向住戶推薦發展商提出大廈收購重建發展計劃,但被不少住戶、包括現任法團主席馬太等拒絕。
最終馮某選擇賣樓遷走,但仍遺下一批物品用帆布遮蓋放在天台,有佔有公眾地方之嫌。
有住戶則稱,由於大廈2008年曾接獲屋宇署修葺令,修葺工程至去年才完工,其間天台物品被工人搬走也不出奇。
律師﹕勿隨意處置「有主之物」
律師黃國桐指根據法律,只要是「有主之物」,即使是霸佔地方擺放,業權擁有人也不能將物品隨意處置,否則可能要負法律責任,若檢查發現是有價值物品,最有效方法可以將物品送到儲存倉擺放,然後聯絡物主收回倉租。
黃國桐指按上述案件情節,雖然事主有將物品用帆布蓋好,證明屬「有主之物」,但他連續數年也不取回,令人質疑他是否已放棄該物品,一旦訴諸法庭,物品擺放時間愈久,對丟掉物品的被告人愈有利。
警方指正聯絡法團有關人士了解事件,案件暫列盜竊案處理。有法律界人士則提醒,即使有人強行佔用大廈地方擺放私人財物,法團也不能輕言丟棄物品,否則易惹官非。
疑佔用公眾地方被法團移走
該大廈住戶向本報透露,馮某原為上址5樓前座單位的業主,妻子為當時業主立案法團主席,5、6年前夫婦向住戶推薦發展商提出大廈收購重建發展計劃,但被不少住戶、包括現任法團主席馬太等拒絕。
最終馮某選擇賣樓遷走,但仍遺下一批物品用帆布遮蓋放在天台,有佔有公眾地方之嫌。
有住戶則稱,由於大廈2008年曾接獲屋宇署修葺令,修葺工程至去年才完工,其間天台物品被工人搬走也不出奇。
律師﹕勿隨意處置「有主之物」
律師黃國桐指根據法律,只要是「有主之物」,即使是霸佔地方擺放,業權擁有人也不能將物品隨意處置,否則可能要負法律責任,若檢查發現是有價值物品,最有效方法可以將物品送到儲存倉擺放,然後聯絡物主收回倉租。
黃國桐指按上述案件情節,雖然事主有將物品用帆布蓋好,證明屬「有主之物」,但他連續數年也不取回,令人質疑他是否已放棄該物品,一旦訴諸法庭,物品擺放時間愈久,對丟掉物品的被告人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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