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真正業主身分 看賣樓收益歸誰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08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08日 21:35
2012年07月08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雖然麥齊光與曾景文互租單位不足以構成「騙房津」的刑事責任,但如今再爆出麥與曾互相授權,讓對方能全權管理物業,甚至自行決定何時以什麼價錢出售,難免令人懷疑身為「租客」的二人其實是真正的業主,以不誠實方式騙取政府房屋津貼自利。有法律學者表示,已有足夠表面證據作出有關懷疑,執法機關應介入調查。


過往高級公務員被控騙房津,多是被控《防止賄賂條例》的控罪「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指他們在向政府申請房屋津貼時,於申報文件中作出虛假聲明,隱瞞公務員本人、其配偶,以及雙方的家人並不擁有租用物業的「財務利益」(financial interest),而大部分案件的案情類似,都是公務員透過親屬開設空殼公司持有物業,但實際上公務員自己才是公司的主要股東。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司徒敬當年處理前稅務局長單羅玉蓮與丈夫騙房津一案的上訴時指出,到底申請人在申請房津時,是否相信他當時在租用單位中並無任何「財務利益」,是法官判案的關鍵。


麥齊光與曾景文並無親屬關係,互相租用對方單位並不構成以上罪行,不過,他們簽署的授權書,卻留下了難以解釋的尾巴。有資深大律師表示,這種授權書在物業買賣中並不常見,他們本身當時又非移民海外,難免令人懷疑有其他目的。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他們二人當年賣樓時,到底是業主還是租客取到售樓所得款項,將會是事件的重要關鍵,以反映誰才是單位的真正業主。


變相騙津租自己物業

張達明說,兩人互相授權對方賣樓,容易令旁人聯想,雖然名義上對方才是業主,但實際上租客就是單位的實益擁有人,否則業主不會容許租客決定何時售樓,及以什麼價錢賣樓,當事人有需要為這案排提出合理解釋。


張達明認為,誰支付管理費、樓價供款、裝修費等,有可能顯示誰是業主,但在本案中,單位在同期買入,價錢相若,難以調查誰供款;但是兩單位先後在1990及1992年賣出,售樓價相差百多萬,執法機關若循銀行或律師行調查,了解賣樓所得收益歸於何處,能成為有力證據證明誰是業主。


明報記者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