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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回港傷津不獲批 精神病人申覆核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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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06日 06:35
2012年07月0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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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社署繼申請綜援及高齡津貼(俗稱生果金)的離港日數設限制度可能再受到司法挑戰。社區組織協會近日協助一名從內地回流、被醫生診斷患精神病的男子申請司法覆核,指現時傷殘津貼須在申請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的平等原則。申請人日前已成功獲批法援,稍後會入稟法院挑戰社署。


社署發言人指出,因個案涉及法律訴訟,不便評論詳情,但重申署方已因應高等法院判決,停止申領綜援須連續居港一年規定。至於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生果金和傷殘津貼,政策目標不同,高院今年5月已就一宗生果金司法覆核裁定維持生果金申請須連續居港一年安排。


社署:涉訴訟 不便評論

成功申請法援的33歲X先生(匿名),自2000年因學業問題被確診為思覺失調,及後更患上精神分裂症,須定期服藥及長時間休息。X先生的父親接受查詢時表示,患病兒子早於2005年從香港移居內地順德市,希望靜心休養,每隔數月返港覆診,直至去年7月回港,醫生確定他沒有工作能力,故向社署申請傷殘津貼。


不符連續居港一年限制

去年11月,X先生一家收到社署通知,指其兒子不符合連續居港一年限制,即使其後上訴也被駁回。X先生父親表示,即使過去7年並無工作,一直靠積蓄維持生活,也不願領取綜援,如今要照顧兒子,申領津貼只為幫補家計,故在社協協助下向社署提出司法覆核。


根據社協資料,因不合居港規定而不獲批領取傷殘津貼個案按年遞增,由2004年的151宗增至2009年的506宗,2010年首5月亦有197宗,但每年獲酌情處理個案只有數十宗。


社協社區組織幹事王智源稱,生果金與傷殘津貼性質有別,因傷津申領資格須確定為百分百傷殘,以及需要被照顧,而申領人數多年來保持平穩,設立津貼亦為受助人的家庭作經濟貢獻,故不應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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