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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昨向立法會提交新修訂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新設具體問責條款,列明當問責官員違反守則或職責時,特首經過適當程序後,可作出4項不同程度處分,包括警告、公開譴責、停職及革職,但沒有早前候任特首辦主管羅范椒芬所講的「減薪」。有議員批評當日羅范推銷改組時「虛應故事」,亦有議員指修訂沒處理問責官離任再就業監管寬鬆的問題。
據悉,政府檢討有關守則時,曾研究是否如公務員般,有減薪這一級的懲處,但當局認為若對局長減薪,效果猶如叫局長離任,故最終只作四等級的處分。
政府已向候任特首辦提交經修訂的守則,候任特首辦亦決定在7月1日起實施新守則。
最重停職革職 須向中央提出
守則最主要改動,是新增了問責官員違反守則的懲罰制度,即有4項處分選擇,包括警告、公開譴責、停職及革職。若特首要將司局長停職或革職,須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議,因主要官員的任命權在中央政府。
收受利益逾400元須記錄
另一大改動是因應特首接受款待事件後,終院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領導檢討小組提出的「防止潛在利益衝突檢討報告」建議,具體寫出問責官員收取利益及款待的規限。新訂條款包括訂明問責官員須記錄所收超過400元的利益,亦要確保其配偶或子女,不會接受任何可能引起官員角色衝突的利益或款待。
守則更訂明,即使得到特首批准,若問責官所收利益引致實際角色衝突,或被外界視為有角色衝突,也可能要接受紀律處分。
議員批再就業監管過寬
民主黨張文光稱,應該對問責官員設立減薪或凍薪制度,現時只提出4項處分方法,並不理想。他又批評守則沒有處理延後利益問題,指現時問責官在離職1年內再就業,只須諮詢特首委任的獨立委員會意見,是過於寬鬆,應增設更長時間的管制期。他說:「有些問責官員已做了10年,而常任秘書長好多時做不夠10年就退休,為何對常任秘書長的規管那麼嚴格(1年禁制期及3年管制期),但對做了10年的問責官員可以這麼寬鬆?」
公民黨吳靄儀批評,當日羅范椒芬在立法會稱問責官犯錯可以被減薪,只是對議員提出的質疑「虛應故事」,並非真的想加強政府官員的問責性。
據悉,政府檢討有關守則時,曾研究是否如公務員般,有減薪這一級的懲處,但當局認為若對局長減薪,效果猶如叫局長離任,故最終只作四等級的處分。
政府已向候任特首辦提交經修訂的守則,候任特首辦亦決定在7月1日起實施新守則。
最重停職革職 須向中央提出
守則最主要改動,是新增了問責官員違反守則的懲罰制度,即有4項處分選擇,包括警告、公開譴責、停職及革職。若特首要將司局長停職或革職,須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議,因主要官員的任命權在中央政府。
收受利益逾400元須記錄
另一大改動是因應特首接受款待事件後,終院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領導檢討小組提出的「防止潛在利益衝突檢討報告」建議,具體寫出問責官員收取利益及款待的規限。新訂條款包括訂明問責官員須記錄所收超過400元的利益,亦要確保其配偶或子女,不會接受任何可能引起官員角色衝突的利益或款待。
守則更訂明,即使得到特首批准,若問責官所收利益引致實際角色衝突,或被外界視為有角色衝突,也可能要接受紀律處分。
議員批再就業監管過寬
民主黨張文光稱,應該對問責官員設立減薪或凍薪制度,現時只提出4項處分方法,並不理想。他又批評守則沒有處理延後利益問題,指現時問責官在離職1年內再就業,只須諮詢特首委任的獨立委員會意見,是過於寬鬆,應增設更長時間的管制期。他說:「有些問責官員已做了10年,而常任秘書長好多時做不夠10年就退休,為何對常任秘書長的規管那麼嚴格(1年禁制期及3年管制期),但對做了10年的問責官員可以這麼寬鬆?」
公民黨吳靄儀批評,當日羅范椒芬在立法會稱問責官犯錯可以被減薪,只是對議員提出的質疑「虛應故事」,並非真的想加強政府官員的問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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