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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假資料 可控「報假案」長青網文章

2012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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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6月23日 06:35
2012年06月23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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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的士乘客涉誣衊司機藥後駕駛,警方是否可以「報假案(浪費警力)」罪拘捕乘客?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稱,界定是否「報假案」須視乎報案人是否故意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的客觀資料,例如有否訛稱對方駕車左搖右擺。他解釋,每人主觀判斷不同,亦可因應其判斷懷疑任何人,因此界定是否惡意虛報,須視乎報案人提供的事實陳述是否真確。


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浪費警力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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