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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服刑准選立會頒判辭長青網文章

201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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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6月22日 06:35
2012年06月2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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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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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被裁定刑毁等罪成判監兩個月,正待上訴而未服刑,被禁參選9月的立法選舉,梁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法庭裁定有關的《立法會條例》違憲,法官昨頒下判決理由,指追溯相關法例歷史,發現1997年臨立會通過相關法例時,被政府文件誤導,而政府現時提出之立法目的亦不合理。


梁國雄昨到法庭領取判辭,他指法院雖然已頒令指相關法例違憲,但政府仍可申請暫緩令,若法院批准政府的申請,他便會「返唔到轉頭」,因他即使撤銷保釋服刑,出獄時已趕不及參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則表示,局方要仔細研究判辭,始能決定下一步行動。


法官林文瀚在判辭中指出,追溯香港選舉條例的歷史演變,其中巿政局選舉資格一直在放寬,回歸前的《立法局(選舉)條例》(下稱舊例),亦只禁止被裁定罪成並被判入獄超過3個月而未服刑者參選。


不過,臨立會草擬及通過的《立法會條例》,接納政府建議指應把舊例中的3個月規限收緊為任何監禁刑罰,以防有逃犯可成為立法會議員,最終臨立會收緊有關規限。


法官認為此收緊不單令「逃犯」不能參選,更令類似梁國雄情况、正保釋等候上訴的人陷入兩難,梁一類人並不是「逃犯」,卻跌進這收緊網中。


【案件編號﹕HCAL5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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