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香港政府新聞網】
原訟法庭今天(6月20日)飭令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向之前在首次公開招股中認購洪良股份,或在二手市場買入洪良股份的投資者,提出回購建議。
可作回購用途的資金總額約10億3,000萬元,包括根據2010年3月29日的臨時命令凍結的約8億3,200萬元,以及法庭命令洪良在28天內繳付的約1億9,775萬元。
有關命令同時要求洪良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一項決議案,以及在該決議案通過後採取步驟,向大約7,700名現時持有洪良股份的公眾股東,回購他們獲配發或已買入的股份。
回購價為每股2.06元,即洪良股份在2010年3月30日停牌時的收市價。洪良的控股股東已同意放棄就回購決議案表決。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這是法院首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頒布這類命令,藉以對違反該條例的行為作出補救,同時也為證監會保障投資大眾免受不當行為損害的工作,立下重要的里程碑。
法庭亦命令洪良支付700萬元的訟費。
原訟法庭今天(6月20日)飭令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向之前在首次公開招股中認購洪良股份,或在二手市場買入洪良股份的投資者,提出回購建議。
可作回購用途的資金總額約10億3,000萬元,包括根據2010年3月29日的臨時命令凍結的約8億3,200萬元,以及法庭命令洪良在28天內繳付的約1億9,775萬元。
有關命令同時要求洪良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一項決議案,以及在該決議案通過後採取步驟,向大約7,700名現時持有洪良股份的公眾股東,回購他們獲配發或已買入的股份。
回購價為每股2.06元,即洪良股份在2010年3月30日停牌時的收市價。洪良的控股股東已同意放棄就回購決議案表決。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這是法院首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頒布這類命令,藉以對違反該條例的行為作出補救,同時也為證監會保障投資大眾免受不當行為損害的工作,立下重要的里程碑。
法庭亦命令洪良支付700萬元的訟費。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