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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廉政公署昨日拘捕及落案起訴曾任灣仔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黃冠豪,控告他涉嫌收受銅鑼灣一間火鍋店的折扣飲食,並在得知該食肆無牌賣酒時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以及得悉該食肆無牌賣酒後,沒有反對相關的酒牌申請。黃冠豪昨日即時停職候查,周一到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現年50歲的黃冠豪,2011年案發時為灣仔分區指揮官,為警隊重點培訓的警官,2003年更是時任警務處長曾蔭培的副官。廉署於去年11月的行動中將黃拘捕,被捕後黃冠豪曾放假一段時間,近期被調離灣仔區,改於警察總部的指揮及控制中心(俗稱999台)工作。
警方發言人表示,黃冠豪於昨日已停職。
獲折扣涉利益衝突 未向上司申報
廉署昨日發出新聞稿,指黃冠豪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廉署指出,被告於案發的2011年6月至8月期間是警司,獲賦予權力就灣仔分區處理酒牌申請作出建議。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1年6月至8月,在執行公職過程中,就公職而言,蓄意及故意地作出可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被告涉嫌接受一間銅鑼灣食肆的兩名董事提供在食肆享用食品及飲品的折扣優惠,亦未有向上司申報因接受該等折扣而產生的利益衝突情况。
據悉,該食肆為位於謝斐道金利文廣場的「正宗澳門豬骨煲」,該店近期已結業。
早知無牌賣酒 未反對酒牌申請
控罪指出,被告涉嫌當獲悉該食肆無牌售賣酒精類飲品時,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停止或阻止有關食肆非法售賣酒類飲品。
被告又涉嫌在獲悉該食肆在未有任何由酒牌局發出的有效酒牌,而在有關食肆內提供酒精飲料時,沒有就該食肆其中一名董事遞交的酒牌申請提出反對。廉署表示,警方在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資料顯示,現時酒牌局在決定是否向食肆及酒吧批出酒牌或批准續牌時,警方的態度屬舉足輕重。若警方以「有人常鬧事或濫藥」等理由建議不發酒牌,酒牌局多會尊重警方意見,令該食肆或酒吧極難取得酒牌,最後或因生意不足結業。
現年50歲的黃冠豪,2011年案發時為灣仔分區指揮官,為警隊重點培訓的警官,2003年更是時任警務處長曾蔭培的副官。廉署於去年11月的行動中將黃拘捕,被捕後黃冠豪曾放假一段時間,近期被調離灣仔區,改於警察總部的指揮及控制中心(俗稱999台)工作。
警方發言人表示,黃冠豪於昨日已停職。
獲折扣涉利益衝突 未向上司申報
廉署昨日發出新聞稿,指黃冠豪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廉署指出,被告於案發的2011年6月至8月期間是警司,獲賦予權力就灣仔分區處理酒牌申請作出建議。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1年6月至8月,在執行公職過程中,就公職而言,蓄意及故意地作出可構成罪行的失當行為。被告涉嫌接受一間銅鑼灣食肆的兩名董事提供在食肆享用食品及飲品的折扣優惠,亦未有向上司申報因接受該等折扣而產生的利益衝突情况。
據悉,該食肆為位於謝斐道金利文廣場的「正宗澳門豬骨煲」,該店近期已結業。
早知無牌賣酒 未反對酒牌申請
控罪指出,被告涉嫌當獲悉該食肆無牌售賣酒精類飲品時,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停止或阻止有關食肆非法售賣酒類飲品。
被告又涉嫌在獲悉該食肆在未有任何由酒牌局發出的有效酒牌,而在有關食肆內提供酒精飲料時,沒有就該食肆其中一名董事遞交的酒牌申請提出反對。廉署表示,警方在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資料顯示,現時酒牌局在決定是否向食肆及酒吧批出酒牌或批准續牌時,警方的態度屬舉足輕重。若警方以「有人常鬧事或濫藥」等理由建議不發酒牌,酒牌局多會尊重警方意見,令該食肆或酒吧極難取得酒牌,最後或因生意不足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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