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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法官彭偉昌雖然認同下級法院判兩名示威者無罪的決定,但同時在判辭中,批評原審裁判官梁榮宗在何謂「破壞社會安寧」的法律原則上犯錯,指「上述法律原則並不艱澀,有關案例也不難找」,指裁判官的錯誤令人費解。
在判辭中,彭官引述裁判官對「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的定義﹕「破壞社會安寧,不能單獨成事,必須具惡意地以武力傷害別人,以挑起別人的還擊或互相毆鬥。」但彭官認為有關定義並不正確,指根據很多案例,顯示有關行為並不需要包含武力挑釁、挑起別人還擊或互相毆鬥,並指有關行為並不必要包含惡意。
在判辭中,彭官引述裁判官對「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的定義﹕「破壞社會安寧,不能單獨成事,必須具惡意地以武力傷害別人,以挑起別人的還擊或互相毆鬥。」但彭官認為有關定義並不正確,指根據很多案例,顯示有關行為並不需要包含武力挑釁、挑起別人還擊或互相毆鬥,並指有關行為並不必要包含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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