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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梁國雄未服刑可參選長青網文章

2012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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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6月15日 21:35
2012年06月15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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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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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因衝擊替補機制論壇被判囚兩個月的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提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條例》中被定罪而未服刑者不能參選立法會選舉的規定,高院昨裁定有關規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原打算今天申請撤保服刑的梁昨宣布取消申請,但他指出,政府有上訴權利,未來仍存在很多變數。


主審法官昨只宣讀裁決,下周才頒下判決理由,代表政府的大律師昨表示,政府需要研究判辭才能決定下一步行動,暫未有申請暫緩執行法庭裁決的指示。


梁﹕雖勝訴 變數仍多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亦指出,局方會詳細研究判辭,才決定下一步行動。


梁國雄昨在庭外指出,看不到政府有需要多花精神及時間申請暫緩令,以阻止他一人參選,否則「大家要買飛機票離開香港」,又強調今次不選擇撤銷保釋服刑,是要奪回憲法賦予的參選權,並表示今次司法覆核雖勝訴,未來仍有很多變數,例如一旦政府在司法覆核案中上訴得直,即使當獲選仍會被踢出立法會。他慨嘆﹕「有時人的命運同時代的命運有關,家社會已被扭曲。」他又指回歸後其實仍有大量法例不合憲,卻要公民主動到法庭出錢出力去改變,是荒謬的現象。


指現規定違基本法人權法

法官林文瀚昨正式宣布,《立法會條例》第39條1(b)(i)所指,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既未服該刑罰,或當局用以代替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者,會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規定,屬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至於梁同時挑戰《立法會條例》中,在提名當日或選舉當日因服刑而監禁者,會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資格的條文,由於法官認為需要再聽取雙方陳辭,故不作任何裁決。


梁國雄聞判後在庭上表示,「這個判決對我影響深遠,對未來立法會選舉亦有不可挽回的結果」,擔心政府會跟隨年前竊聽條例一案的做法,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法庭的裁決,梁認為今次跟竊聽條例情况不同,不應批准政府暫緩申請,法官則表示,是否批出暫緩令法庭亦有一定的原則才會考慮。


【案件編號﹕HCAL5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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