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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放寬私人銀行客定義長青網文章

2012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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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6月14日 06:35
2012年06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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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金管局發出通告,同意把「私人銀行客戶」界定為由有關銀行管理最少100萬美元資產,或可投資資產總額最少300萬美元的客戶,又容許私人銀行毋須只是機械式地將客戶的整體風險承受水平與產品的風險水平配對,可以在投資組合的基礎上評估客戶對產品的合適性,變相放寬私人銀行銷售產品。


變相放寬銷售產品

根據原有的規定,若客戶不達到每年40宗交易,便要根據零售銀行般的銷售守則,銷售產品不能高於客戶的風險評級。不過,現時新例下,即使沒有每年40宗交易,私人銀行仍可以客戶整個投資組合的風險來衡量,即可銷售高於客戶的風險評級的產品,只要不影響客戶整體投資組合的風險。


私人銀行亦不一定按每宗交易逐一編製記錄投資建議理據的文件,而是在一開始時,在整體投資組合的層面編製有關文件。


有私人銀行負責人說,很少客戶每年有超過40宗交易。若私人銀行對待客戶也要像普通分行客戶一樣,根本很難做生意,他說銀行公會一直向金管局爭取,金管局終於讓步。


金管局:賦予雙方更便利及靈活

金管局表示,這些措施賦予私人銀行及其客戶較大的便利及靈活性,然而金管局強調其監管制度的核心目標仍然是保障投資者。因此,私人銀行如推行組合為本方法,必須確保已落實必要的制度及管控措施,包括符合「認識你的客戶」要求。銀行亦須向客戶清楚解釋投資授權,得到客戶同意,以及向客戶提供投資授權的副本,由客戶確認已收妥。有關投資授權應按客戶有關狀况的變動而檢討及修訂,並最少兩年檢討一次。


不過金管局的通告內,仍然認為私人銀行不應向缺乏經驗及相關知識的客戶,出售「累計認購期權」(Accumul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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