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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4名離島及新界區居民,今年先後提出司法覆核,反對環保署通過在石鼓洲興建焚化爐的環評報告,案件昨在高院一併處理,居民投訴環評報告未有按照法例規定撰寫,亦沒有提出在石鼓洲建焚化爐的必要性等。法官最終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案件排期於11月審理。
4名申請人分別為長洲居民郭卓堅、梁翰偉、冼志文及居於東涌的何來,他們分別挑戰環保署和城規會的決定,由於4人的理據大同小異,經過協調後各方同意只處理梁翰偉的案件,其餘3人會終止有關申請,案件已定於11月14至16日審理。
報告指影響生態 未提應變補償
代表4人的大律師陳辭指出,法例規定環境評估必須依照有關的技術備忘及研究概要指引進行,但環評報告內容並不合乎相關指引,例如沒有道出在石鼓洲建焚化爐的必要性、其他合理及可行的處理廢物方法、詳細的意外應變計劃。大律師又指出,雖然報告提到計劃預料會影響當地江豚的生態,但沒有提出相關補償或應變方案。
惟政府一方回應指出,報告只是沒有使用「必要」的字眼,但已詳細交代如何選址,以及選擇在石鼓洲的原因,亦有提到除了利用焚化爐處理廢物外,政府亦有其他減少垃圾源頭的政策等,這些都是合理及可行方案。針對江豚生態受影響的問題,政府強調受影響的生態只屬小部分,為彌補影響,報告書中已表明會把該處劃為海岸公園,加強保護附近水域。
【案件編號﹕HCAL28、46、49、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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