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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管銀行證券業務免卸責長青網文章

2012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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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6月07日 21:35
2012年06月07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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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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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除了追究事件責任誰屬,報告另一焦點落在如何改善監管手法。委員會建議,應由單一監管機構負責調查及採取紀律處分、將銀行經營的證券業務納入證監會監管範圍,及銀行銷售人員要接受監管機構監管(詳見表)等。資深銀行家及學者均同意,金管局及證監會溝通不足,認同銀行證券類業務應歸證監監管。


銀行銷售員要歸監管機構管

經濟學者關焯照指出,報告突顯「一業兩管」導致的混亂局面,同一款金融產品在不同機構銷售即歸不同機構規管,「出事」後責任則兩邊推。


他同意監管金融產品應統一由一個部門處理,以香港的情况,證監會有專責部門審批金融產品尤其是結構性產品的上市,故此須確保證監的水平與時並進,方可防止不適當的產品流入市面。他又建議,應設立獨立的投訴渠道,否則投資者向審批產品的機構投訴產品有問題,根本不合邏輯。


變相被削權 金管局:仔細研究

證券類業務應歸證監監管,做法與英國類同,但變相削金管局權。對此金管局發言人表示,金管局自2008年9月以來實施了一系列新措施,以加強對銀行銷售投資產品的監管,這些措施在過去數年運作良好。該發言人稱,國際上對「最佳監管模式」並未有共識,會仔細研究立法會兩份報告內的建議。


資深銀行家黃遠輝表示,雷曼事件問責困難,是由於有兩個監管機構,存在溝通不足問題,同意將銀行證券類業務歸證監監管,但問題是要清楚界定這些投資產品,「投資產品日新月異,難保雷曼迷債日後會以另一形式出現」。


銀行家同意:須清楚界定產品

至於有建議銀行銷售人員亦要接受監管機構監管,黃遠輝認為沒有需要,因監管機構是在政策上監管,操作性監管應交由銀行處理。若前線員工亦要交由監管機構監管,會拖低監管機構效率。


此外,對於監管機構是否應有權要求金融機構賠償,黃遠輝指現時沒有明文規定金融機構須賠償,但透過監管機構與銀行溝通,有能力促使銀行賠償。


苦主聯盟促曾俊華下台

雷曼苦主大聯盟代表陳浩偉則表示,財政司長曾俊華當年將事件定性為商業糾紛而非系統問題,但報告結論顯示系統出毛病,曾俊華判斷錯誤,應下台以示負責。他續稱,既然調查結果顯示銀行、監管機構及政府須負上全責,政府應研究撥款,讓事主獲全數賠償。


另一方面,報告亦提議本港參考英國的「公平待客」計劃,銀行出售產品後至產品到期前,須向客戶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英國當年推行上述計劃,其中一項措施是採納以結果為重點、以原則為本的監管制度,但不會就如何達成有關結果訂立詳盡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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