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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欠罰則遜公僕長青網文章

2012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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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6月02日 06:35
2012年06月0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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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特首董建華2002年引入政治任命的問責制,同年特首辦公布《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以8頁紙列出官員屬「集體問責」、接受款待應如何處理等,但隻字不提問責官員若違反守則以至個人操守將如何懲處。相反,問責官員率領的逾16萬公務員,受到嚴謹紀律規管,日常遲到、違反性質輕微政府規例,已足以書面警告。至於濫用職權、干犯刑事罪行,更可依循《命令》被紀律處分,包括革職、降級或勒令退休等。


董建華當年解釋,問責制原意就是問責局長向特首負責,特首因應社會情况任免,有需要會終止合約。時任政務司長的曾蔭權當時亦力撐,即使在世界各地,官員什麼時候要下台沒有明文規定的準則。立法會雖然有權提出不信任動議,但並無約束力,一切由特首決定;若要問責特首,則只有立法會可啟動彈劾機制,但至少要全體四分之一議員聯合動議,經調查再表決及交中央決定。


王永平﹕服務期短 規例毋須多

當年屬問責制「先頭部隊」的前公務員事務局長王永平說,參照世界各國的問責制,的確未有劃一懲處官員的準則。問責制與公務員團隊不同,由於公務員講求穩定和長時間服務,問責官員一般只服務5年,「要不沒懲處,要不下台,未必需要太多規例」。


事實上,問責制成立初時,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前衛生福利及食物局長楊永強,算是為了政治問責而鞠躬下台。不過,仍有案例如2003年前財政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梁自動請辭後,特首董建華仍挽留,導致外間批評問責局長只向特首負責,而不是接受市民問責。


維港巨星匯 僅盧維思受處分

至於公務員團隊則受紀律處分機制規管,如在2003年的維港巨星匯,有份負責的時任投資推廣署長盧維思,因為巨星匯籌備不善,被公務員事務局展開一年紀律研訊,一度被罰16萬元,至2008年才在高院駁回,但當時的問責官員梁錦松、工商及科技局長唐英年等則不需為此負責。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導師蔡子強表示,早在2002年,不少學者已指出問責守則內有「太多空白地方」,「官員要麼無事,要麼下台」,他稱中間應有其他程度的罰則,如警告、減薪等。他憶述,當年問責制推行一個月後,時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馬時亨的「仙股事件」發生,學者已提出修改官員懲處機制,但政府置若罔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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