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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攤檔僭建 3部門互卸責長青網文章

201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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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6月01日 21:35
2012年06月01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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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除了對短期租約土地規管鬆散,地政總署亦被指與屋宇署和食環署處理一僭建攤檔時互相卸責。食環署認為該「無牌攤檔」不算街上無牌販賣,無法檢控;屋宇署指無權監管招牌懸置於政府土地;地政總署認為,要待屋宇署拆除攤檔貨架和招牌,始能拆僭建地台。申訴專員黎年質疑,攤檔位處鬧市,各部門沒正視,諸般藉口推托,表現令人失望。


食署屋署地署均稱無權管

公署於2009年接獲投訴,有持固定攤位牌照經營一個3.25米乘1.54米攤檔的檔主,在一幢大廈外牆和行人路間搭建相連的無牌攤檔,3個相關政府部門卻沒正視。公署發現,該無牌攤檔的面積較「有牌攤檔」還大,負責的政府部門卻互相卸責,食環署認為無牌攤檔在構築物內經營,不算在街上販賣,故此只針對「有牌攤檔」貨物阻街執法。


地政總署解釋,無牌攤檔的簷篷、貨架和招牌屬《建築物條例》規管,要待屋宇署清拆,地政總署才能拆除伸出的地台。屋宇署則說,有關僭建位於政府土地範圍,署方無權規管,結果檔主變本加厲,在「無牌攤檔」擺賣更多貨品。


擾攘4年 地署方執法

經公署一再質疑,只有食環署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把「無牌攤檔」視作在街上無牌販賣,提出檢控;而屋宇署和地政總署一直未有行動。


公署認為,部分建構物實際上是大廈外牆的延伸物,屋宇署有權執法;無牌攤檔亦可視作一個佔用政府土地的大型物體,地政總署可引《土地(雜項條文 )條例》一次過清拆,最終地政總署接納意見,發通知勒令檔主在限期內清拆無牌攤檔,惟事件已拖拉逾4年。黎年表示,無牌攤檔明目張膽違規,3個相關部門圖用政策、執法權限、技術困難等作藉口迴避責任,令情况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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