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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聯合國就海上航行、領海以及專屬經濟區定義和使用而制訂的國際規則,於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中國於1996年批准公約,美國雖加入條約,但一直未獲國會批准,僅承認除第11部分以外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國際習慣法」
●美國不肯承認的的第11部分關於「深海礦藏開採」,條文形容深海資源屬「全人類」共有,因此須共同攤分開採權利金,被視為變相徵稅,國會憂慮影響美國主權
●《公約》規定距沿海國的海岸線12海里以內海域為領海,別國須確認其軍用或民用船舶進行「無害通行」,例如不可進行軍事活動或採集資源等。至於專屬經濟區的定義則為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最多200海里以內的範圍。不過中美在領海還是專屬經濟區可以「無害通行」,爭拗不斷
●美國不肯承認的的第11部分關於「深海礦藏開採」,條文形容深海資源屬「全人類」共有,因此須共同攤分開採權利金,被視為變相徵稅,國會憂慮影響美國主權
●《公約》規定距沿海國的海岸線12海里以內海域為領海,別國須確認其軍用或民用船舶進行「無害通行」,例如不可進行軍事活動或採集資源等。至於專屬經濟區的定義則為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最多200海里以內的範圍。不過中美在領海還是專屬經濟區可以「無害通行」,爭拗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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