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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雖然曾鈺成指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賦予他權力「剪布」,但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質疑,第92條只賦予主席在立法會大會上的權力,但事發時正進行「全體委員會」,曾鈺成無權引用該條文。
今次議席出缺安排的草案,本月初經立法會大會二讀通過後,由黃毓民及陳偉業提出逾1300項修訂。根據議事規則,草案一二三讀均須由立法會全體大會通過,但修訂草案則是在「全體委員會」內進行,雖然出席的其實是原班人馬,即全體立法會議員,但他們的身分卻不同,其中,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在「全體委員會」進行時,只是「委員長」(Chairman),而非「主席」(President)。
身分有別 委員長非主席
議事規則第92條指出,「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李柱銘昨在陳辭時說,由於第92條只適用於立法會大會,指的是「主席」而非「委員長」,故曾鈺成當時不能引用條文宣布結束修訂辯論。
今次議席出缺安排的草案,本月初經立法會大會二讀通過後,由黃毓民及陳偉業提出逾1300項修訂。根據議事規則,草案一二三讀均須由立法會全體大會通過,但修訂草案則是在「全體委員會」內進行,雖然出席的其實是原班人馬,即全體立法會議員,但他們的身分卻不同,其中,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在「全體委員會」進行時,只是「委員長」(Chairman),而非「主席」(President)。
身分有別 委員長非主席
議事規則第92條指出,「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李柱銘昨在陳辭時說,由於第92條只適用於立法會大會,指的是「主席」而非「委員長」,故曾鈺成當時不能引用條文宣布結束修訂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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