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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內地代理外國品牌 須繳企業所得稅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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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18日 06:35
2012年05月18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問: 我是一家香港公司,代理一個外國品牌的產品,現計劃在內地自行開店零售,請問一般情况下應繳付什麼稅項?

答: 港商在內地銷售商品時適用的主要稅種有「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以及涉及代理業務的「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是繳納對象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前者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位於中國境內的企業;至於後者,則是依照外國法律成立,實際管理機構亦非位於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或場所,或在中國境內獲得收益的企業。


居民企業稅率25% 非居民20%

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至於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應就其源於中國境內的收益,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或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則為20%。企業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後乘以相關稅率,再減除法定稅收減免和抵免稅額,即可得出應納稅額。


應按年計算 分季預繳

所得稅稅款應按年計算,分季預繳。納稅單位應於季度終結後15天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季度所得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年度終結後4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5個月之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至於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等收益,應以實際收益人為納稅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即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次扣繳後5天內,把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二之一)

香港貿發局中國商務顧問 譚思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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