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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文革中,被定為「黑五類」(地主、富農、反革命、壞分子、右派)和「走資派」者會遭「抄家」(查抄家產),不需任何部門批准,不需任何法律手續,家中的值錢財物就被搶走,搶佔的房屋通常由當局分配給其他人使用。
文革後,中央辦公廳在1980年發出《必須認真落實關於發還十年浩劫中被擠佔、沒收的私房政策》等一系列文件,但各地未能百分百執行,如今次遭新世界逼遷的劉鳳池,在1980年仍在獄中,財產未被發還。及後房屋改革展開,直至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房屋產權登記制度才正式全面推行。
對於民國時期的房契,中央在1989年就有文件確認,「中華民國」有關機構出具、帶有「中華民國」字樣並具法律意義的文書,如出生、學歷、結婚、房產契證等,具法律效力。
文革後,中央辦公廳在1980年發出《必須認真落實關於發還十年浩劫中被擠佔、沒收的私房政策》等一系列文件,但各地未能百分百執行,如今次遭新世界逼遷的劉鳳池,在1980年仍在獄中,財產未被發還。及後房屋改革展開,直至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房屋產權登記制度才正式全面推行。
對於民國時期的房契,中央在1989年就有文件確認,「中華民國」有關機構出具、帶有「中華民國」字樣並具法律意義的文書,如出生、學歷、結婚、房產契證等,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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