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港首宗變性人爭取婚姻權利的司法覆核昨在高院審理。官司將影響本港約200名變性人,法官將就《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作出裁決。由男變女的申請人W一方質疑,政府以19世紀的婚姻原意,演繹今時今日男女婚姻目的並不合時宜。
35歲的W兩年前在本港公立醫院完成變性手術,持女性身分證在社會生活,新朋友皆不知道她的變性經歷,視她如平常女子。《婚姻條例》第21條指明「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W在手術後4個月,其律師去信婚姻登記官查問可否與男友結婚,對方回覆「不可以」,理由是W本身是男人,不符合條例中所指「女人」的定義。
W律師:「女」應包括變性女性
代表W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要求高院法官張舉能頒令,《婚姻條例》中的「女」應包括手術後變性的女性,否則有關條例將會違反《基本法》第37條賦予港人結婚自由的條文。
戴啟思指出,世界上平均每20萬人就有1人出現像W的「性身分障礙症」,W在心理上一直是女性,幾年前接受幾年醫學評估及手術後,已從男變女投入生活;若因其出世紙仍然標示為男性,就禁止她下嫁男友並不公平。戴指現行法例變相贊成W以女人外貌「娶老婆」,這樣將更為怪誕。
戴啟思又指,醫學界對性身分障礙症的源起仍未有一致結論,但姑勿論如何,現時社會風氣已見開放包容,幾十年前港人對W會冠以人妖或怪物之稱並加以排斥,該情况現已不再。
政府律師指不符婚姻原意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則稱,W在生物學上仍是男性,染色體是代表男性的X和Y,她亦無法生育,與組織家庭、生兒育女的婚姻原意根本不符,因此拒絕其結婚請求。
但戴啟思質疑,人的性別除以物種學區別外,也需考慮精神心理,而且政府搬字過紙演繹19世紀的婚姻原意,亦於理不合:「以前社會可以三妻四妾,現在則行一夫一妻制;另外現代離婚平常,女人自主權大增,很多夫婦都不會或不能生育,婚姻原意豈能同日而語?」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120/09】
2024年11月22日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