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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辭﹕雙程逆線是危駕長青網文章

2010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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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8月04日 22:35
2010年08月04日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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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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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今次判決的爭議除了是裁判官的判刑太輕,律政司選擇的控罪亦備受質疑,除了在兩條襲警罪中挑選較輕一條控告外,律政司以「不小心駕駛罪」控告醉酒後逆線行車,亦被指有違過去的慣常做法。事實上,高等法院曾表示,在雙線雙程的道路上逆線行車,屬於「危險駕駛」行為。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同意律政司今次沒有以最適當的控罪提出起訴,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批評律政司是「放水」。

律政司堅持控罪合適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稱,控方在案中已考慮案件的所有情况,認為提出的控罪是合適的。發言人重申,在考慮控罪時會按照「檢控政策及常規」的原則作出決定,包括有證據證明罪行的所有元素,及控罪能充分反映被告所為的嚴重性。若案件的證據顯示被告干犯多項罪行,在選擇一項或多項控罪時必須小心,務求控罪能充分反映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及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3項控罪中,以危險駕駛罪刑罰最重(見表),記者昨日翻查高院有關不小心駕駛及危險駕駛的上訴判辭,發現高院法官麥明康2008年於裁判法院上訴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有」中指出,在雙線雙程的道路上逆線行車,無論如何都屬於危險駕駛;該案被告在雙向雙程的隧道中逆線行車釀成撞車,被控危險駕駛,而今次被告Amina則是在雙向雙程的司徒拔道上逆線行車並撞車,則被控不小心駕駛。

陳文敏﹕有更適合選擇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質疑,控告逆線行車司機不小心駕駛有違慣常做法,質疑律政司今次是「放水」;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則表示,雖然無證據證明律政司刻意選擇刑罰較輕的控罪,但案例反映律政司其實有更適合的控罪選擇。

律政司發言人解釋,在「陳有案」中,上訴人在隧道內逆線行駛前,在相反方向行車線行駛了一段路程,而當時他曾飲酒及感覺疲累,案情有別於今次案件,認為以不小心駕駛控罪起訴Amina,足以反映她當時駕駛態度的刑責。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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