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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執業25年、曾於律政署工作的大律師黃志偉,被指代表一宗盜竊案的被告時,草擬信件暗示作為案中主要證人的女律師不要出庭作供,前年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半年。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昨要求加刑,但即時被上訴庭拒絕,不過上訴庭格外開恩,讓早前上訴被駁回應被收監的黃,在未正式遞交上訴終院的文件下保釋外出。
律政司申加刑被拒
黃志偉被指於2005年底三度草擬信件,經由當時的事務律師楊威,轉交案中本身為律師的控方證人,信中強烈暗示對方不要出庭作供,否則會破壞對客人的保密責任。黃與楊其後被起訴,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2010年5月被判囚半年,黃服刑2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本月初判楊上訴得直,卻駁回黃的上訴,其間繼續准黃保釋,直至律政司作出加刑申請。
律政司昨申請加刑,指原審法官沒考慮黃本身是大律師、犯案長達兩個月、經過詳細計劃、女事主是案中主要證人等,其行為已違反其專業守則,且破壞法庭要求大律師的責任等。
惟上訴庭昨指出,雖然認同黃的行為是違反其專業守則,屬「過火」行為,但考慮每宗妨礙司法公正案件的背景內容均屬非常獨特,判刑可以有很大差別,而原審法官是富經驗的法官,他最熟悉案中證據,上訴庭認為除非情况特殊,否則不應干預其判刑,最終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被告保證日內呈交文件
黃一方向法庭表示,日內會呈交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文件,要求批准保釋外出,惟由於被告未正式遞交相關文件,上訴庭質疑黃可否保釋外出,黃則保證在日內遞交文件,上訴庭終同意黃保釋至終院處理其上訴為止。
【案件編號﹕CAAR6/10】
律政司申加刑被拒
黃志偉被指於2005年底三度草擬信件,經由當時的事務律師楊威,轉交案中本身為律師的控方證人,信中強烈暗示對方不要出庭作供,否則會破壞對客人的保密責任。黃與楊其後被起訴,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2010年5月被判囚半年,黃服刑2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本月初判楊上訴得直,卻駁回黃的上訴,其間繼續准黃保釋,直至律政司作出加刑申請。
律政司昨申請加刑,指原審法官沒考慮黃本身是大律師、犯案長達兩個月、經過詳細計劃、女事主是案中主要證人等,其行為已違反其專業守則,且破壞法庭要求大律師的責任等。
惟上訴庭昨指出,雖然認同黃的行為是違反其專業守則,屬「過火」行為,但考慮每宗妨礙司法公正案件的背景內容均屬非常獨特,判刑可以有很大差別,而原審法官是富經驗的法官,他最熟悉案中證據,上訴庭認為除非情况特殊,否則不應干預其判刑,最終拒絕律政司的申請。
被告保證日內呈交文件
黃一方向法庭表示,日內會呈交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文件,要求批准保釋外出,惟由於被告未正式遞交相關文件,上訴庭質疑黃可否保釋外出,黃則保證在日內遞交文件,上訴庭終同意黃保釋至終院處理其上訴為止。
【案件編號﹕CAAR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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