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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男生非禮男童罪成長青網文章

2012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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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3月22日 06:35
2012年03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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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正就讀法律系四年級的22歲男生,7年前因在公廁強行剪傷10歲男童的包皮被判傷人罪成。但去年10月他以「關心」補習班7歲男童的包皮會發炎為由,帶男童往廁格親自為對方清潔陽具。法律系男生昨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候判。


22歲的男被告曾慶倫,昨否認一項非禮罪。控方指去年10月22日事發當日,被告當時在黃大仙區一間小學當兼職英語班導師,逢周六為二年級學生上課。當日是該課程的第4課,由於當時7歲的男事主X於過去3堂缺席,故獲被告在課堂單獨教授。


拉入廁格為學生清潔陽具

X在與警方的會面錄影中稱,課堂中段,他由被告陪同上洗手間,兩人如廁過後,被告指「唔抹(陽具)會發炎㗎」,遂輕拉他進入廁格。鎖上門後,他脫下X的褲子,一手捉着X的陽具,另一手即掏出紙巾抹了其陰莖頭數次。其後X穿回褲子後表示疼痛,被告更叮囑他「返屋企都要咁做(抹陽具)」。


當晚X吃飯時告訴父親「學校有個先生摸我『啫啫』」,數天後X母致電學校查詢及將案件轉介社署,被告即停止在該校任教。


辯方昨指,X的父親為中港司機,經常不在港,質疑X是否為吸引父母注意而「講大話」,又指X根本不想在周六上課。X承認不想上課,但否認因此誣陷被告。


裁判官裁決時認為X的證供可信,又指7歲的男童已懂自行小便,被告根本毋須在未有諮詢下,在一個鎖上的廁格內,擅自替X清潔陽具,故裁定他非禮罪成。


曾判勞教中心 官指被告違誠信

其後控方披露被告有類似「前科」,指被告於2005年即他年僅15歲時,在上水一公廁內捉着一名10歲男童的陽具逾1小時之久,再以剪刀剪其包皮,他其後被裁定傷人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現時為法律系四年級學生,定罪後將令其前途大受影響。惟裁判官指被告與X為師生關係,質疑案件涉及違反誠信,案件押後至4月5日判刑,以等候被告的背景及心理醫生報告,其間被告還押。


【案件編號:KCCC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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