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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行會誓言 可民事追討長青網文章

2012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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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3月18日 06:35
2012年03月1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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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行政會議成員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除獲行政長官的授權外,決不向任何人泄露行政會議的議程、所討論的內容及情况以及基於行政會議成員身分而獲得的任何文件,或獲知的任何事情,不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協助他人謀取私利,並就行政會議作出的一切決定,負起集體責任」。


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說,行會保密守則只是「入面的遊戲規則」,不是法例,而且時間愈遠,效力愈低。若有人違反,只可以由民事途徑追討,當事人不會有刑事責任。他個人認為,對比梁振英在任時常有意無意公開行會部分內容,唐在公眾利益和官方保密之間,已「攞最好處理」,做法「無乜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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