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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警案賠兩警353萬 政府追徐步高遺產長青網文章

2012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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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3月17日 06:35
2012年03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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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魔警」徐步高於2006年在尖沙嘴行人隧道,遭兩警截查時與對方駁火,最終徐被轟斃,兩名執行職務的警員亦一死一傷。律政司日前入稟高院,指政府已按照法例向兩警賠償353萬元,遂向徐步高的遺產代理人索償相關款項。


警方發言人回應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發言人又指出,警隊有義務採取一切可能的法律步驟,以捍衛向第三者討回公帑的權利。


案發06年 徐殺一警

原訴為律政司,被告是徐步高的遺產代理人,報稱地址在東涌。入稟狀透露,政府按照法例,早前向在06年3月17日受傷及身故的兩名警員,賠償逾353萬元,亦在僱員賠償案件的法律程序中支付訟費,遂入稟向徐追討。


事發當日殉職的警員是曾國恒(33歲),受傷警員為冼家強(28歲)。死因庭於2007年裁定,曾是在徐步高的槍下非法被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5條,若有僱主以外的其他人(第三者),須負上向該僱員支付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僱主有權利針對第三者提出訴訟,索償相關款項。


黃國桐:遺產或耗光 未必能討回

當年在死因庭代表徐步高家人的律師黃國桐,昨表示不清楚徐步高的經濟狀况,但依稀記得徐沒有留下重大財產。


黃國桐表示,民事索償限期是6年,今天期限剛屆滿,相信政府是趕及在限期前入稟。但黃指年月已久,即使徐當年留下的遺產有值錢財物,按情理推斷,今時今日很可能已分配給親人,甚至已經用掉,政府未必能討回相關款項。


黃又解釋,縱然死因庭裁定徐是兇手,但死因庭的作用並非追究民事責任,故相信政府亦要再次在案件審訊時證明,徐是造成兩警死傷的兇手。


【案件編號︰HCA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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