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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拓特許經營 不可用個體戶身分長青網文章

201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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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3月16日 06:35
2012年03月16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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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問: 我的公司計劃用特許經營的方式來開拓內地業務,請問有什麼需要注意?

答: 根據內地法規,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以合同形式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而按照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特許人必須為企業,即獨立核算、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單位,包括個人企業、合伙、有限公司,以至三資等,但港商不可以個體戶發展特許經營。


另外,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持人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內地也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按照現行規定,發展特許經營毋須另外申請牌照,但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後,須於15天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以後每年向政府報告年內訂立合同情况。假如有關的商業特許經營活動只局限於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特許人只須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但假如活動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進行,則要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關於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人在訂立合同之前至少30日,應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經營合同的文本、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商譽紀錄,以及特許特許經營費用及收取辦法等。


合約期應不少於3年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除被特許人同意的情况外,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手冊,而特許人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來使用被特許人交付的推廣和宣傳費用。被特許人在未經特許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被特許人也不得向他人泄露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香港貿發局中國商務顧問 譚思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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