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今日將討論屋宇署調查唐英年約道7號豪宅非法僭建地庫的進展,對於外界批評屋宇署當年審批圖則時,未有質疑上址「涉預留過深過大地基,以方便非法僭建地庫」,屋宇署表示,按《建築物條例》第16條,只要圖則符合法例和安全結構便要批准,屋宇署無權因為單位圖則可能為日後僭建(地庫)提供空間而拒批圖則。
陳淑莊倡修例增執法彈性
屋宇署在呈交立法會發展委員會的文件中解釋,建築物條例清楚訂明屋宇署長在拒批建築圖則時可根據的理由,當中並不包括擬議發展項目被非法改動的可能性。以地基設計為例,屋宇署會要求有關建築專業人士證明設計符合最低結構要求,但該署並不能因擬議設計是否可能為日後的非法改動(包括僭建地庫)提供空間,而拒絕批准建築圖。
立法會議員陳淑莊稱,據她從建築界聽聞,《建築物條例》現有不少缺乏執法彈性之類的問題,她表示將來若要檢討此例,宜一併修例解決現有問題。
屋署無權強召唐宅業主
屋宇署長區載佳3月10日曾公開表示,截至當天屋宇署仍未能與約道7號唐宅的業主會面,當局會積極爭取,引發外界關注唐英年夫婦是否全面配合屋宇署調查,唐英年競選辦曾回應稱唐太的代表律師已聯絡屋宇署。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唐家請律師與屋宇署聯絡,本身是合法的,可是律師並不能代表業主向屋宇署回答一些涉僭建的關鍵問題。對屋宇署而言,與業主親身會面是重要的,但據他了解,按《建築物條例》屋宇署無權強召唐氏夫婦接受問話,除非屋宇署已有非常確實證據懷疑有人違反刑事罪如串謀詐騙,並邀警方介入,才可由警方出手邀請或拘捕有關人等接受調查,但這做法很罕見。
較一般深3米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建造工程系系主任陳子明則補充,屋宇署傳召認可人士(如建築師或工程師)提供資料的權力,相對上則大得多,因認可人士難找律師代答專業建築問題。
本報2月中揭發,僭建地庫的約道7號,其地基較一般低層洋房的2米地基深3米,令人懷疑是否有人一早做好準備,以便日後僭建逾2000方呎的大型地庫。故屋宇署調查的重點包括是否有人觸犯刑事罪,例如是否有人在知情下違反《建築物條例》中,不得未獲當局許可下進行涉及結構的建築工程;以及是否有認可人士涉曾呈交「假圖則」給屋宇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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