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3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任何形式發布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的信息,例如公開聲明、電郵、電視廣告等,均屬選舉廣告。若廣告只評論某候選人而沒有表明支持任何人,而內容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亦會被視作競選廣告。另外,條例同時列明,在未獲候選人同意下,第三者代候選人支付選舉開支,例如刊登競選廣告,亦屬違法。 0 0 0 書籤 留言 (0) 登入即可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