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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稅局難查公司名義炒樓長青網文章

2012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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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3月10日 06:35
2012年03月1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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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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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為逃避額外印花稅網,近年不少炒家均透過公司轉讓形式進行物業買賣,律師黃國桐認為,以上述形式炒樓,由於大多數都以買賣空殼公司進行,炒家甚至連利得稅都可逃避。


空殼公司炒樓 毋須付利得稅

黃稱,現存的額印及利得稅制度下,以買賣公司炒樓,該名投資者除毋須付額印外,由於稅局徵收利得稅,大前提是要該公司透過某些業務而獲得利益,又或是某人經常透過買賣公司而獲利,但由於炒樓所用的,大部分都是空殼公司,等同一張白紙,稅局無法認定該公司的業務性質,而加上那些炒家都會透過不同公司進行買賣,稅局亦難追查,故在極大部分的情况下,公司炒家都毋須支付利得稅。


政府:一直積極追收炒賣利得稅

政府發言人回應本報查詢時指出,無論如何,透過轉讓「物業公司」股份買賣物業,一般會被視為經營生意,須繳納利得稅。稅務局一直有積極追查及跟進物業炒賣個案,包括以轉讓「物業公司」股份進行炒賣者,以確保藉炒賣物業而獲利的人士須課繳利得稅。有限公司的利得稅率現時為16.5%,非有限公司業務則按標準稅率(現時為15%)繳稅。


此外,印花稅署職員在處理公司股份轉讓文書加蓋印花時,會特別留意透過轉讓股份來轉售物業的情况,並將懷疑炒賣物業的個案轉介利得稅組跟進。稅務局會蒐集及檢視個案的所有有關事實,以確定轉讓是否屬生意性質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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