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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人倘已交表 選委不得撤提名長青網文章

2012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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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2月16日 06:35
2012年02月1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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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2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有權提名特首候選人,然而,當參選人將提名表格遞交選舉事務處後,表格上的已提名選委,不可自行撤回提名。換言之,選委只有在參選人交表前才可撤回提名。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6條第3款,列明選委的提名,須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示明,以及「不得由他撤回或撤銷」。法例亦提及一個提名無效的情况,就是選委同時提名兩個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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