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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否認阻街 官指誤會食環指引長青網文章

2012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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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1月28日 09:35
2012年01月28日 09: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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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旺角花園街去年11月發生奪命四級火後,食環署要求排檔嚴守3呎乘4呎的面積規定。有水果檔女攤販上月涉將貨品擺放出界,其間與執法的食環署人員衝突,她昨否認控罪,指署方准許酌情越界20英寸,卻被裁判官糾正,實際應為簷篷可伸出的長度。
被告莫月玲(52歲)否認阻街和妨礙有關人員執法兩項控罪。案情指她去年12月23日在花園街161A號B舖外,陳列水果超出範圍1.8乘0.5平方米,並妨礙助理小販管理主任何維漢執行職責。案件排期3月6日開審,控辯雙方各有1名證人。
稱獲准越界 官糾正指簷篷長度
暫未有律師代表的莫在庭上稱將水果「擺喺以前個位」、「個個都係咁擺」,又呈上一張紙,聲稱是食環署批准越界。裁判官看畢後稱被告「搞錯咗」,文件所指的是搭建簷篷時,側面、後面伸出長度不可超過20英寸,但莫堅持不認罪。
社民連數名成員在庭外聲援,成員楊繼昌表示小販因學歷低,不熟悉有關的防火條例,又批評食環署在事後經常大批人馬檢查莫的排檔,對她構成滋擾。
【案件編號:KCCC3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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